保险的有关知识

1、什么是保险法?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保险法调整两方面的关系:一方面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平等主体间的关系,这些人之间的关系通常是由合同确立;另一方面规范保险经营者的形式、设立、经营规则、变更、终止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关系。

2、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关系加以调整,《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概念、订立、变更、终止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保险法也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加以规范,以防止保险公司的无序竞争,保护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进行保险活动,解释和执行《保险法》的基本依据,主要有:

①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原则

保险活动属于民事活动,因此保险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因为只有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就就受到制裁。保险活动的当事人,不但要遵守《保险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而且要遵守国家所有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②自愿原则

③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是,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民事主体在保险活动中,要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意志,即立法者要实现以上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

④境内投保的原则

⑤ 公平竞争的原则

⑥专业经营的原则

4、什么是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保险合同有那些特点?

①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保险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名称的合同,属于有名合同。

②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承担,合同当事双方享有一定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的对价,故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③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是双务合同。

④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是要式合同。

⑤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每个合同的订立、履行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合同对当事人的诚实与信用有更高的要求。保险合同是约定保险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的合同。因此,它一方面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及有关标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并履行对保险标的过去的情况、未来的事项与保险人约定的保证。另一方面,它要求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⑥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在订立时,仅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险费,对于未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无法确定,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的义务,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因此,我们称之为射幸合同。

6、保险合同有哪些分类?

根据保险合同的各种特征,从不同角度出发,保险合同可以有以下不同的分类:

①以保险合同标的为划分标准,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②以保险合同标的的保险价值,在合同订立时是否定值为标准划分,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③以保险人的人数为标准划分,保险合同可分为专一保险合同与重复保险合同。

④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是否直接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为标准,保险合同又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7、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是什么?

①诚实信用原则

②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为了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防止不良人士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赌博,使保险合同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作用,法律要求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③公平互利原则

④ 协商一致原则

⑤自愿订立原则

⑥社会公***利益原则

8、你能分清什么是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吗?

①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②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③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才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④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反映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⑤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⑥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9、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怎样的?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与一般合同订立的程序相同,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承诺一经成立,合同即成立,并产生相应的合同效力。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中,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10、投保单、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的概念是什么?

投保单是投保人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经投保人据实填写交付给保险人就成为投保人表示愿意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法》中列举的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书面保险合同的一种。它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完整地记载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给付的依据和凭证。

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业已生效的另一种文件形式,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

11、什么是保险标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

①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

②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所负的责任,即所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或保险金给付责任。

③除外责任是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的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责任。

④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的时间段。

⑤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定,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⑥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间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

⑦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⑧保险费是投保人付给保险人使其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又称“保费”。

12、什么是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合同的效力,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依据保险合同,享有的一定权利和负有的一定义务。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取得该项权利,负有义务的人应当履行该项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3、保险合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①投保人负有缴付保险费的义务;

②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危险通知义务;

④减灾防损的义务。

14、对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变更,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15、对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变更,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16、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事实出现时,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变更:

①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③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时,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④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应付保险费与实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17、保险合同中止的概念?

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停止的状况称为合同的中止。在合同效力中止期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8、保险合同恢复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恢复是指中止后的保险合同依一定程序和条件恢复其效力的情况。

19、保险合同解除的概念?

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依法使合同效力终止的行为。

20、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按《保险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应当对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进行清结,应当履行合同解除前的义务。

21、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按《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不能任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因为下列的情况出现:

①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

④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⑤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⑥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未达成恢复合同效力的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2、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怎样?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因此,在法律规定和约定的条件下,具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决定解除合同。但当事人单方依法或依约定解除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应当作成书面文件,作为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任何一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单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3、保险合同终止除当事双方主动解除外,还有哪些原因可以导致其效力终止?

①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届满

②保险人履行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③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或全部损失

④《保险法》规定的其他合同终止的原因

⑤财产保险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⑥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⑦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

⑧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

24、什么是保险索赔?

保险索赔,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死亡,或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时,请求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意思表示。

25、保险索赔有时间限制吗?

《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的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失。

26、保险索赔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保险索赔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①出险通知和提出索赔请求

②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减少保险事故的损害

③查勘检验

④提供索赔单证

⑤领取保险赔偿或保险金

⑥开具权益转让书并协助保险人向造成保险事故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27、什么是保险理赔?

保险合同的理赔是指保险人应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请求,以保险合同为依据,核定保险责任并进行保险赔偿或保险金给付的行为,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的一种体现。理赔应坚持及时和准确的原则。

28、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原则是什么?

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应当力图反映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在坚持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注意保险专业术语和一些固定用语本身的含义。

29、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方法是什么?

保险合同通常表示为条款统一印就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为了满足不同投保人的需要,双方当事人往往要在保险单证上批注修改条款。在批注中,手写的、打印的、均有效。还可加贴条款或出具批单。当前后条款有矛盾或相抵触时,后加的批注、条款优于原有条款。如果未注明修改日期,应以手写的批注优于打印的批注,加贴的批注优于正文的批注来解释。

30、什么是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3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和实施要点是什么?

①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是: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补偿的数额,应正好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②损失补偿原则的实施要点:A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B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32、什么是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对于重复保险的责任承担,保险人将按各自的保险金额加总后按比例分摊损失。

33、什么是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残疾、疾病险事故的保险合同。

34、人身保险合同有什么特点?

①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②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属定额给付性质;

③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特征:

A、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所以对人身保险来说,只要求有无可保利益,而对可保利益并没有金额大小的限制,与投保人有保险利益的人,依《保险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的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队人具有保险利益。

B、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④人身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的禁止

《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