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弘扬时代新风、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建***治***享工作格局。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等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制定政策措施,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开展宣传教育,***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第八条 促进文明行为是全社会的***同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环境卫生,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一次性餐(饮)具等废弃物;

(三)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在非指定场所放置、倾倒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不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

(五)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六)不随意张贴、喷涂、悬挂广告,散发传单;

(七)不踩踏草地、攀折花木;

(八)爱护公***环境卫生设施;

(九)保持公***厕所卫生,文明如厕;

(十)在公***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在呼吸系统传染病发生时自觉佩戴口罩;

(十一)自觉配合相关传染病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十二)其他维护公***环境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场所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言行举止文明,保持合理社交距离;

(二)着装整洁得体,不赤膊;

(三)等候服务时遵守秩序,依次排队;

(四)使用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五)在公***场所和公***交通工具内不大声喧哗,控制手机和其他电子设备音量;

(六)在博物馆、纪念馆、体育馆、影剧院等场馆遵守观赏礼仪,服从现场管理;

(七)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节日庆典时,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人员和其他观众,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

(八)不从建筑物、构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

(九)不在公***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

(十)其他维护公***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维护交通安全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

(二)在出入口或者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有序通行,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和超车;

(三)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四)驾驶非机动车不逆向、超速、抢道行驶;

(五)乘坐公***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不抢座、占座,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六)爱护公***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使用和停放;

(七)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八)车辆停靠时,不妨碍他人通行;

(九)停车入位,不乱停乱放,不占用盲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

(十)机动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下车时,转头观察车辆侧方和后方通行状况,避免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十一)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闯红灯,不翻越、倚坐或者挪动道路隔离设施、设备;

(十二)不在车行道内行走、兜售发送物品、索要财物;

(十三)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