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底价拍卖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无底价拍卖又称无估价拍卖,即拍卖标的不设定底价,由竞买人自相报价,由报价最高者购得拍卖标的。无底价拍卖并非不对拍卖标的预先进行估价而任意拍卖。无底价拍卖通常多出现在动产拍卖的场合。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企业通常会和委托人商定一个保留价格(底价),这种拍卖称为有底价拍卖,不确定拍品底价的拍卖称为无底价拍卖。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拍卖法》
第五十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