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订立的抵押合同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无处分权”是一个复杂集合,包括各种类型:一是非产权人又非被委托人;二是被委托人超越代理权限;三是主体不合格,例如未成年人;四是法律规定产权人不具有处分权,例如产权人对树木文物等不一定有处分权;五是刑事犯罪,如销赃,洗钱,转移走私物品等;六是行政行为不当,如行政机关把扣押财转让给他人;七是***有人未经其他***有人同意,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