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老年人补助金是多少
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老年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本规定享受有关优待。
本规定所指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公民。
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在全市范围内享受本规定各项优待,非本市户籍老年人(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老年人,外籍老年人)享受本规定中不因户籍所在地设定的优待。
第三条市、县区、市属开发区、黄三角农高区老龄工作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部门的老年人优待工作进行检查落实。
发展改革、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建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同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
第四条深化“放管服”改革,自2022年9月20日起,停止办理纸质《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即可享受本规定相关优待。支持、引导老年人办理或者委托亲属办理山东省老年人电子优待证。
第二章优待
第五条具有本市户籍、70周岁至99周岁,且既未享受离休金又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不含特困供养人员)可享受老年人生活救助金待遇,其中,70周岁至74周岁的,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75周岁至79周岁的,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80周岁至89周岁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90周岁至99周岁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400元。具有本市户籍、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不低于1000元的长寿补贴金。老年人生活救助金、长寿补贴金实行属地管理,所需资金由市、县区(市属开发区、黄三角农高区)财政按有关规定承担。
第六条具有本市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分散特困供养老年人、失能老年人、失独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享受低保待遇的空巢老人,经申请,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省黄三角农高区管委会给予购买助餐、助洁、助医、助行、助急等居家养老服务的照顾。
第七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为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积极利用空闲床位面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
第八条将具有本市户籍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纳入特困人员供养;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提高老年人保障水平。
第九条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贫困老年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将年龄给予量化赋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将农村贫困老年人中的无房户、危房户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第十条领取养老金、老年人生活救助金、长寿补贴金资格认证工作应当以方便老年人为原则,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实现信息比对为主、社会化为补充的“静默认证”,达不到“静默”要求的,实行上门认证。
第十一条老年人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的,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服务。
第十二条鼓励和帮助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资助。
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减免不低于20%的治疗、检查、住院普通床位等费用。
第十三条老年人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住院。市外老年人来东营旅行期间突发疾病的,医疗机构提供与本市老年人同等的急诊“绿色通道”服务。
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免收就医老年人的普通门诊诊查费;在便民门诊中,免收就医老年人的初诊建病历费用及病历手册费。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患者预留一定比例的现场号源,保留挂号、缴费、打印检验报告等人工服务窗口,配备导医、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人员,为老年患者提供就医指导服务。公立医院免收65周岁及以上老年患者挂号费。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基本公***卫生服务规范》,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为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两次上门免费体检。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老年健康和医养结合服务,具备条件的要开设老年医学科(老年病专业)。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行动不便、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家庭巡诊、长期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等服务。
第十六条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
鼓励和支持使用中医药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服务,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第十七条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通汽车。鼓励公路客运服务单位对老年人乘车实行免费或优惠。火车站、汽车站的候车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椅,车上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席。老年人乘坐火车、汽车、飞机,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机)。
第十八条政府兴办或支持的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贫困老年人适当优惠。鼓励通信、旅游、保险、商业、家政、餐饮、交通、维修、金融等各类服务行业,对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或上门服务。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商场、公交站点、住宅小区和其他公***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出行。鼓励支持老年居民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
第二十条有线(数字)电视经营单位对单独居住的老年人家庭,给予安装费、收视费半价优惠。
第二十一条公***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第二十二条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体育健身场所,应当按时段对老年人免费或实行半价优惠。
第二十三条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对老年人免收门票费。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对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免收门票费,对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给予门票半价优惠,提倡对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免收门票费。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费用,给予老年人半价优惠。
第二十四条老年教育资源应当对老年人有序开放。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供养的老年人进入政府财政支持的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减免学费;提倡社会力量兴办的教育机构对老年人学习费用给予优惠。
第二十五条法律服务机构对贫困老年人咨询自身涉法事务的,免收服务费。农村老年人、城镇贫困老年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
第二十六条贫困老年人因赡养、扶养、养老保障、医疗保障、救助赔偿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办理公证法律援助的,公证机构应当免除其承担的公证费。
对具有本市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首次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的,免收公证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对老年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者老年人占从业人数30%以上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审批、登记部门应当优先为其办理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等各类筹资。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负有优待义务的服务单位,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位置明示对老年人的优待规定。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履行本规定中的职责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老年人应当享受的各种优待。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时,对老年人已享受的各种补贴不得冲减。
第三十一条老年人生活救助金使用情况,由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市、县区、市属开发区、黄三角农高区老龄工作机构责令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优待老年人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22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