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分析甲、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可以确认的一点,甲乙双方之间为合同关系,因此基本上的法律关系、责任等都应以合同法为准来解决。

其次,如一楼所言,合同法确实有提到合同成立有时以合同确认书的签订时间为准。但合同法33条的适用是有条件限制的,即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合同确认书。签订合同书时合同成立。而你们的情况到底是如何还有待确认,如果你们是符合本条所说,那你们的合同成立时间确实应以确认书的签订为准。但是,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就另当别论了。

第三,我们把第二条的情况分开来讨论。如果合同没有成立,那么你们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即乙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因为合同尚未成立,所以是先合同义务)。所以你们也是追究乙公司的责任的。不过这个赔偿额度可能相对要小点。

如果合同已经成立,那么你们首先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索赔。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法律规定或习惯进行索赔。此时的索赔额度相对于上述情况,要多不少。

因此,你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