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艾滋病为什么对配偶保密
在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经过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任何人都没有公开患者和患者家属身份的权利,也不能提供任何可以推断具体身份的信息,否则就是触犯了法律法规。
另外,在我我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第三条也有明确规定,艾滋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患者,以及他们的家属都享有婚姻、就业等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这也就是说,艾滋病患者并没有被法律禁止不能结婚,且医学上也不认为艾滋病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用最简单的话来说,即便是在婚检的过程中,发现双方有一人感染了艾滋病毒或是艾滋病患者,医生也只会提出暂缓结婚的医学建议,并不会直接明确指出。
另外,按照新婚姻法的规定来看,艾滋病与慢性乙肝疾病相同,它们都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所以,即便是患有艾滋病,同样也属于婚检合格之一!
作为伴侣的一方,患者到底有无义务告知对方,自己真实的健康情况呢?
针对这一点,曾有提出过建议:在夫妻之间履行保密义务的同时,需要看待事情本身的性质,比如是否会对另一方的健康产生致命影响。如果已经影响到了对方的生命健康权,那就可以绝对对抗隐私权利,毕竟生命大于一切。
艾滋病是一种极其严重的传染病,可以通过性、母婴等渠道传播给伴侣和下一代。因此,如果在婚前检查时发现患者处于传染期内,应当建议双方暂缓结婚,但是并非绝对禁止结婚。
用最通俗的话说,艾滋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并没有被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结婚。只不过是建议双方暂缓结婚、并非强制性规定而已。
而之所以婚检机构并没有明确告知夫妻双方,是因为这其中牵涉到了患者的隐私。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二条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