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宅基地建房规定?

根据《物权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建筑物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人只享有房屋的使用权。老宅基地若要建房,需要符合当地的规划和政策要求,比如国家关于农村宅基地利用的相关政策等,同时需要获得相应的审批。

根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建筑物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人只享有房屋的使用权。老宅基地若要建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省、市、县等相关规划和政策要求,比如符合国家关于农村宅基地利用的相关政策等。此外,还需要符合当地的村规民约等规定。2. 需要获得相应的审批。具体而言,需要向当地农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并向相关部门提交有关建房的申请材料,包括建设方案、设计方案、施工图等。3. 建筑物的建设需要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确保房屋的结构稳固、安全可靠。同时,对于农村老宅基地建房还需注意以下几点:1. 在进行建房前,需要查明老宅基地的所有权情况。如果老宅基地的所有权尚未清晰,需要提出申请并得到当地农村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理。2. 在做出具体决定前,需要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果不确定某一方面的具体规定,可以向当地政府咨询或请律师提供法律意见。

如果老宅基地已经在他人名下,能否修建自己的房屋?如果老宅基地已经在他人名下,若想修建自己的房屋,则需要与现有使用人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此外,在获得土地所有权之前,仅能获得房屋的使用权。

农村老宅基地建房需要满足诸多条件,包括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获得审批、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等等。在进行农村老宅基地建房前,需要详细了解当地的规定,并在正式申请前咨询相关部门或请律师提供法律意见。同时,还需特别注意老宅基地的所有权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