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总经理退出经营后的法律问题

这种“由我实际经营而他不负责任何盈亏”的约定只有在你们两个人之间有约束力,对外不具有外部效力(因为,一般人只知道甲是负责人),就是说,如果实际中亏损了,甲还是照样要承担责任的,不过事后,甲可以向你追偿,因为你们之间有约定。(但是也要看,这种约定是不是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案子中你说公司需要资质要求的,还是要注意下的)

在这里,要注意的是:你们设立的是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一旦出现亏损,分公司的亏损是要由北京总公司来承担责任的。就是说,不管你们怎么搞,最后承担责任的还是总公司,因为是分公司没有独立法律人格。

以上意见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