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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车的归属不是本案的关键!

搬运工一人承担。

楼上的回答虽然结论没错,但是理由难以让人信服。难道搬运工送货的时候不是骑他自己的三轮车去的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事雇佣活动”。

既然是搬运工骑三轮车去送货回来途中发生的车祸,我们便可认定搬运工已经完成了雇主委托执行的事务,因此判定搬运工并非“从事雇佣活动”。

要是搬运工去送货路上而不是回来路上发生的车祸,雇主可就需要承担雇主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