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适用对象
劳动法的适用对象如下:
1、劳动关系中的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2、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包括劳动行政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劳动市场服务关系、劳动团体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关系。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自愿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不得强迫或者限制;
3、协商一致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及劳动条件等方面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4、合法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5、公平原则: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进行公平合理的待遇。
综上所述,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广泛,不仅涵盖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包括与劳动关系紧密相连的劳动行政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市场服务、工会活动以及劳动争议解决等多种社会法律关系,***同构成了劳动法规范的多元化体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