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废止时间

根据《全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房屋登记办法废止。现行不动产登记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注重依托“一张网”实现信息***享和互联互通。

房屋登记办法是1986年公布的法律,对房屋登记、服务机构等问题作出了规定。然而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改革,该法律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因此于2020年6月1日被全面废止。当前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指由登记机构建立和管理的记录现有不动产权利状况的一套制度,包括不动产登记、务实查解纠纷等内容,不再区分房屋、土地登记法规,注重通过“一张网”实现信息***享、互联互通、挂钩监管等目标。在新制度下,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和审批,实现了异地申请;同时,人们可以通过线上申请、实时查询等方式,提高了办事效率,方便了买卖双方。

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优点和缺点有哪些?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了统一的登记制度,提升了登记效率,便于采取监管措施。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登记机构的专业性和公正性有待提高;登记标准、评估标准等不统一,导致不动产登记难以落地;同时,由于信息互联互通也带来了安全隐患,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等方面也需要继续完善。

房屋登记办法的废止,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一步。当前不动产登记实行统一的制度,提高了办事效率,同时也需要持续完善,确保公众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法律依据:

《全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机构通过建立和管理登记簿册,记录现有不动产权利状况和事项的一种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