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绪型犯罪的心理特征
(一)认知特点
暴力犯罪者的认知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较低的认知水平和能力。以简单、原始方法,如身体或者菜刀、斧头这些原器具实施暴力犯罪的人,大多只有较低的认知水平和能力,比如很多只受过小学的文化教育,或者去过学校,或者虽受过教育,但品德和成绩跟不上,或是无业人员。但是也有一些以暴力为职业,或者出于意识形态原因进行暴力犯罪的人,并不存在认识水平低的问题,而是其认知结构和个性倾向导致的。
2、问题解决方式的缺陷。一般人遇到矛盾或问题时,大都能够用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即便一时不能解决,也能够调整自己的心理需要,以便适应客观环境。但暴力犯罪者在解决问题的方式上,大多存在某种缺陷,他们反而迷信暴力的力量,觉得暴力能够解决他们所遇到的问题,所以只要他们的利益收到侵害,便付之于暴力,并形成固定的模式,导致只要一遇冲突矛盾和类似的情形,便以更暴力应对。
3、强烈而歪曲的道德观、价值观。并不是说暴力犯罪者没有道德观、价值观,而是他们具有歪曲的、错误的而且表现较为强烈的道德观、价值观。谁违反了他们的道德准则、价值准则,便以暴力相加,伤人害命,而不知协商和求同存异。
(二)情绪情感和意志特点
暴力犯罪者的情绪特点主要是情绪反应消极性和意志控制薄弱。暴力犯罪者在其作案时的情绪反应速度快、强度高、波及大,自己难以忍受,所以会将攻击行为转移到其他的人或者物上,比如拉架的、旁观的或现场的其他物品。
而意志控制力较差的人则常常不能控制和调节自己的情绪活动,行为很容易就受情绪的控制和支配、受暗示性高,激惹性高,一点寻常的小事或外部刺激,都有可能激起行为人的莫名的情绪爆发。
(三)动机特点
暴力犯罪者一般具有强烈的犯罪动机。犯罪人受制于强烈的心理失衡状态,自觉得必须以暴力宣泄出来才能获得平衡。这种强大的内驱力致使犯罪人无所顾忌地实施暴力犯罪,这种时候平常的劝阻和提醒基本上起不到阻碍的作用。
暴力犯罪动机常由下列因素引起的:
1、矛盾激化。由于工作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当,使当事人心理失衡而引发暴力犯罪动机。
2、情感挫折。挫折容易引起攻击反应,严重的则可能导致犯罪。生活中常见的容易引发暴力犯罪的挫折有恋爱关系失衡导致的受挫、人际关系中自尊受损、追求理想过程中遭受失败。这类由情感受挫导致的犯罪在青少年、女性和老年人中较为多见。
3、过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法律允许的,而过当防卫则是因为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防卫过当的行为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少见,其伴随着复杂的心理活动。当事人强烈的意识到了自己的生存或者其他需要受到威胁,因此产生防卫,但当事人在受到外部伤害的时候,很难心平气和地对待,常伴随着激烈的情绪,也即是导致其防卫过当的重要因素。
4、哥们义气。犯罪人跟受害者本身没有什么直接的利害冲突,而是其"哥们"跟受害人之间的冲突促发的。他们认为跟我哥们过不去就是跟我过不去,就要讨说法,这种置换导致的哥们受气自己也很挫败是其内在认知僵化的反应。
5、报复。在有预谋的暴力犯罪中,很多都是出于报复的动机。自己的某些权力受到了伤害,不懂得用法律和其他合法手段去解决,反而以暴力行为去报复对方。有报复动机的犯罪,大都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而且还常不止针对报复方,还要针对其亲属,或者泛化到整个社会。
6、掩盖、逃避。一些人,本身因为犯事在身,正在逃窜途中,一旦被发现,为了掩盖踪迹,也可能实施暴力犯罪,往往铤而走险杀人灭口。
7、变态反应。有部分人因为心理变态,会对特定的刺激产生暴力攻击行为。比如被害妄想,遇上恰好同路之人可能会觉得受到威胁,从而暴力攻击对方。
(四)性格特点
暴力犯罪者多有较为典型的性格特点,其主要表现是:
1、固执、任性、偏激、狭隘、敏感、遇事爱钻牛角尖;
2、易受暗示、易冲动、易激惹、自制力较差;
3、冷酷、残忍、缺乏同情心,甚至有的犯罪分子刻意折磨和残害受害人,致使其发生的痛苦的呻吟和惨叫声,并从中获得变态的快感;
4、爱面子、自尊心强、虚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