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各项权利保护期为多少年
法律分析
著作权的保护期如下:1、法人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未发表,创作完成50年。2、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未发表,创作完成50年。3、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为50年(自首次发表),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一般规定。4、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自首次出版后10年。5、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保护期不受限制;别的自该表演发生后50年。6、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别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保护期自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7、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转播、录制、复制自首次播出后50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由国家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