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装处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的联络工作,并督办市人大代表及驻市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及驻市全国、省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文秘、机要、保密、档案图书等工作;负责微机网络等设备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干警的出境审核和管理工作;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外事活动安排和对外接待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对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

负责全市人民法院专项物资装备的管理及分配;指导、监督全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负责全市人民法院装备现代化建设及枪支、弹药的管理;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拟定并组织实施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财务装备工作。

(二)政治部

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承办协助各县区党委搞好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事宜;负责全市法官等级的评定与晋升的审核报批工作,办理法官考评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负责对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衔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本院及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工作;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的组织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民法庭的设立、变更、撤销的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全市人民法院的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并实施法官培训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市法院系统的工作考核、表彰和立功创模活动,负责《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

政治部内设组织人事处、教育培训处。

(三)立案庭

负责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登记立案、排期、送达和审判流程管理;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证据和财产诉前保全;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

(四)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审刑事犯罪案件以及有关大要案件的协调、指导工作;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五)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读职罪等第一、二审刑事犯罪案件以及有关大要案件的协调、指导工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六)刑事审判第三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负责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案件,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负责最高法院复核死刑、省法院二审开庭保障工作。

(七)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婚姻和家庭、人身权利、房地产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工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八)民事审判第二庭

负责审理第一、二审商事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九)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

依法审判涉外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十)民事审判第四庭

依法审判涉债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十一)民事审判第五庭

对已结案件进行评查

(十二)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判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审判监督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依法办理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审查处理赔偿告诉、申诉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十二)环境保护审判庭

管辖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十三)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审判庭

处理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发生的各类案件。

(十四)审判监督庭

审判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案件;审判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刑事、民事(知识产权除外)生效裁判的再审案件;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十五)执行局

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

执行局实行局长负责制,负责全市执行工作,对执行人员实行日常管理,对全市执行案件和行政事务全面管理。

执行一庭、执行二庭负责执行实施权即调查、控制财产权,罚款、拘留、追究拒执罪,恢复案件执行权等。

执行三庭行使执行案件裁决权、监督指导权、财产处分监督权、案款分配管理权等。协助执行局行使分案权;办理异议、复议执行裁决案件;办理提级、指定,中止、终结案件;确定拍卖财产的保留价、低价,监督财产处分权;案款管理、分配、过付提请审批权;办理涉执信访案件;异地执行审批权;对县区法院执行工作考核建议权;全市执行活动的组织、策划和指挥,处理突发事件;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执行网的管理、监督、更新;执行局的行政事务管理,筹备局务会、全市执行工作例会,起草制度等综合材料,参观接待、解说,车辆管理,执行大楼的安全、保洁等。

(十六)信访办

对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移交审判监督庭及有关审判庭处理;负责司法救助工作;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

(十六)研究室

负责组织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承办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请示或解答;负责编写综合信息,起草重要的综合性文件、讲话、报告;研究和征集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负责司法统计与分析;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信息、调查研究和司法统计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史志的编纂。

(十七)审判管理办公室

办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务;审判管理相关事项

(十八)技术室(司法科学技术鉴定中心)

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

(十九)法警支队

负责警卫法庭、押解人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执行死刑,配合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局执行有关事项;负责维护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机关秩序及辖区的安全保卫;调动、指挥基层人民法院法警完成重要任务;管理法警培训基地;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法警工作。

法警支队下设:警政科、警训科、警务科、直属大队。

警政科职责:负责思想政治教育、警衔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

警训科职责: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法警培训、训练计划,信息、调研宣传工作,调警、派警、用警等工作;

警务科职责:负责警用装备、标志、服装管理工作,法警训练基地管理工作,综合事务性工作;

直属大队职责:负责警卫法庭、押解人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执行死刑,配合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局执行有关事项;负责维护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机关秩序及辖区的安全保卫。

(二十)机关党委

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十一)纪检组、监察室

检查了解并向法院党组织和纪委反映全市法院系统各级党组织及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情况。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执行国家纪律、法规、政策过程中有无违反行政纪律的情况。

(二十二)法官学院

负责组织法律专业学历教育;法官培训,制定法官培训的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本市法院系统人员积极参加上级法院开展的各类培训。科研活动,根据国家法官学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关于学术论文研讨会论文的安排意见,组织开展调研、撰写、修改、遴选工作。

法官学院下设办公室、教务处。

(二十三)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

负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管理和使用,负责人民陪审员参加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陪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