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司法体系的组成
美国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联邦法院系统由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每州根据本州人口多少,设立1~4个地方法院,法官 1~27人不等。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独立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法官 3~15人不等。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由1位首席法官和8位法官组成,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并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一般由州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组成。州初审法院是属州管辖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审理不服州初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州最高法院是州的最高审级。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