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策、政策和决定的区别

人大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和行政决定权的区别

决定权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它可以用来解决重大政策性问题和亟需尽快解决的某些经济和社会问题,包括实体性问题,也包括程序性问题,带有灵活、快捷、针对性强的特点。特别是对于没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来说,决定权的行使,可以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自主性,有利于因地制宜、审时度势地处理好本地区的问题。

然而,有的地方却要么一年到头不作一项涉及“两院”工作的决议、决定,要么所作决议、决定质量不高,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这就导致了人大决定权的虚置、转移和人大权威性的弱化。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不能正确认识人大决定权的法律地位,混淆了人大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和行政决定权的区别。

有的人认为,人大行使决定权是同党委争权,是削弱党的领导。这是一个思想误区。从本质上讲,党委决策权与人大决定权是一致的,都是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都是针对本地区的重大问题,都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这两者又有严格区别。从性质上看,党委的决策凡是涉及国家事务的都属于政治主张的范畴,只有提交人大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的决议、决定,才能变成国家意志,并对全体人民和所有国家机关具有约束力;从发布的对象看,党委的决策只对党组织和党员有约束力,当涉及国家事务时,党委决策带有间接性,只能面对国家机关党组和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党员干部,而人大的决定则可以直接面对国家机关和全社会;从执行手段看,党委的决策靠思想发动,靠党组织的约束力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带有指导性和号召性,而人大的决定是国家意志,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带有准法律性质。这两者既不矛盾又不可替代,党委的决策为人大的决定提供指导,人大的决定为党委决策的落实提供保证。

同样,人大决定权与行政决定权也是有严格区别的。人大是权力机关,政府是执行机关;人大产生并监督政府,政府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有关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重大问题上,人大具有决定权,政府具有执行权。政府在执行过程中,也需要作若干行政规定,但政府的行政决定与人大的决定在性质和层次上是不同的。人大的决定具有主动性、原则性、方向性和目标性,政府的决定一般是执行型的,具有具体性、措施性和方案性;人大作出决定是以法定会议形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作出的,而行政决定则可以由行政首长最后裁定;当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政府所作的决定违背宪法、法律及上级有关规定精神时,有权通过一定程序责成其修改或予以撤销,而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出的决定,却不能由人大系统之外的任何机关予以撤销。

总之,决定权是反映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权力机关本质特征的一种职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正确理解,忠于职守,认真履行,既不能滥用权力,也不能出现权力的闲置和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