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湛江农村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湛人社〔2013〕662号湛江市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湛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公室,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公室: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厅委《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以下简称“粤人社发〔2013〕189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妥善处理企业应参保未参保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一)适用范围用人单位依法主动申请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或者按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适用本条款。(二)补缴法1.补缴起始时间。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补缴应参保未参保工作时间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年限依据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确定。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的,补缴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1994年1月,1994年1月以前符合国家、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属于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县以下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职工身份的,补缴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1984年1月。2.补缴基数和比例。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应当以补缴时段对应期间职工本人工资申报缴费基数,按对应时段当地缴费比例和基数的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1)补缴1984年1月至1993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照当地1994年度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按照1993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2)补缴1994年以后年限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照当年当地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缴费基数根据情况分别确定:一是提供补缴时段对应期间职工本人工资额在当年我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补缴时段对应的社保年度内任一个月的工资额作为补缴该社保年度的缴费基数;二是提供补缴时段对应期间职工本人工资额低于当年我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缴费基数按照当年缴费基数下限执行;三是提供补缴时段对应期间职工本人工资额高于当年我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基数按照当年缴费基数上限执行;四是无法提供补缴时段对应期间职工本人工资额的,缴费基数按照补缴时段对应年份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2006年以后的缴费基数按照补缴时段对应年份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3.补缴费用。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收取;滞纳金处理法按照粤人社发〔2013〕189号文相关规定执行。二、关于个人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个人申请补缴应参保未参保工作时间养老保险费的,根据申请人对应的人群适用范围,按照国家、省、市下发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参保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下乡知青”、“各类企业未参保人员”等对应人群的补缴政策。三、本通知从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我市印发的《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批复》(湛劳社函〔2008〕90号)和《关于湛劳社函〔2008〕90号有关内容的修改意见的批复》(湛人社函〔2010〕138号)同时废止。附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厅委《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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