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能走劳务关系吗

一、德国关于对外输出劳务方面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

严格地说,德国没有对外输出劳务这个概念,但存在“自然人流动”。据德国联邦管理局网站(www.bva.bund.de)公布的数据,德国每年有约15万人因公务出境或者境外就业。联邦管理局作为德国人出境就业的咨询机构和管理部门,依据《出境(者)保护法》为其提供境外就业相关咨询服务,包括就业指导、人才数据库、签证审查、法律援助,以及目的地气候条件、生活环境、法律法规、工作规范等项目。该法第1条“出国咨询”即规定,提供相关咨询的机构或单位必须具备咨询实力和资格,并获得主管部门许可证才能从事出国咨询工作。若该机构不具可靠性,主管部门有权收回许可证。

德国人境外就业的另一种形式就是退休专家出国提供技术指导和专业服务。德国工商大会与德国经合部于1983年联合成立退休专家服务组织(SES),负责组织德国已退休专家出国发挥余热。SES为赴外专家办理多种保险,包括医疗、工伤、交通、行李运输等。自1983年至今,该组织***向全球156个国家和地区外派专家2万人次,其中去中国人数不下千人。

二、德国关于外劳输入方面的法律制度、政策措施

德国是个非移民国家,但在不同时期一定程度上存在对外劳的不同需求,外籍劳工对德国经济的复苏及发展一直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德国引入外籍劳工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上世纪50年代末到70年代初。德国在二次世界大战后劳动力严重匮乏,便从土耳其、意大利及前南斯拉夫等国引进了200多万外籍工人入德参与战后重建;第二阶段是从在上个世纪70年代后期到德国统一前,德国开始限制外籍劳工输入,其标志是1973年颁布的《停止招募外籍劳工条例》;第三阶段是从1990年德国统一后至今。两德统一后,由于失业率持续攀升,德国政府对外籍普通劳工的进入从严控制。最近几年德失业率有所下降,但遭遇全球性金融、经济危机影响,德国经济出现大幅衰退,工业企业和服务业都出现大规模裁员潮,德国进一步收紧外劳进入政策。

为规范和管理外劳的引入,德国制定了不少法律和法规。其中相关者主要有《外国人法》、《就业条例》、《居留法》、以及《就业促进法》和《外籍劳工工作许可发放条例》,《停止招募外籍劳工条例》,还有德劳工部制定的《停止招募外籍劳工的例外安排条例》。同时还有诸多行业管理条例被用来作为抵御外劳进入德国的规制壁垒,如《建筑业管理条例》等不一而足。

根据德国联邦劳工部提供的信息,有关外劳在德从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制等问题罗列如下:

(一)总体情况1. 对外籍劳工进入德国进行控制

外籍劳工(包括2004年5月1日

加入欧盟的捷克、爱沙尼亚、塞浦路斯、立陶宛、马耳他、匈牙利、波兰、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和

2007年1月1日加入欧盟的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等国公民和第三国国民)进入德国原则上通过两种方式进行控制:

1) 依照有关法律允许其进入德国就业市场;

2) “优先权审查”原则

2. 所谓“优先权审查”原则,就是有关主管劳工局对某一工作职位进行调查,是否有应优先考虑对象。凡德国人、欧盟成员国国民、EWR成员国(原欧盟15国+列支敦士登+瑞士+挪威,称欧洲经济协作区)国民以及来自欧盟以外第三国的在德无任何就业限制者均属优先考虑对象。

(二) 新入欧盟成员国国民就业

1. 欧盟新成员国国民并不享受全方位就业自由

与旧的成员国国民相反,新成员国(塞浦路斯和马耳他除外)国民目前在欧盟范围内还不享受自由就业。按照入盟过渡性规定,他们需经过三阶段为期七年的过渡期(2+3+2模式)后才享受同等自由。过渡期内其就业控制依国内相关法律和所涉双方国家法律执行。目前德国针对

2004年5月1日入盟国家(

2006年5月1日至

2009年4月30日

)以及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

2009年1月1日至

2011年12月31日

)国民采取第二阶段过渡性政策。

2008年12月3日

德国联邦政府做出决定,针对

2004年5月1日入盟成员国国民实施第三阶段(

2009年5月1日至

2011年4月30日

)过渡性政策。2. 针对欧盟新成员国国民居留和就业的规定

他们不受《居留法》限制,他们享受欧盟自由迁徙法律规定的居留自由,但就业还须劳工部门审批。《就业条例》有细则规定。

3. 新成员国劳工不必申请居留许可

他们入境德国既不需要申请签证,也无需申请居留许可,仅持护照或有效身份证件即可。若居住下来则须申报户口。

4. 新成员国国民在德就业需获得许可

按照欧盟法律(SGB第三部分第284条)规定,过渡期内新成员国国民在德就业需获得许可,首次许可是有期限的。若有违法行为,则依据SGB第三部分第404条第2、3、4款处置。

5. 新成员国国民在德就业无需许可例外情况

根据《就业许可条例》第9条规定,欧盟新成员国国民下述情况下无需得到劳工局许可即可从业

* 作为企业领导者从业(第1款)

* 短期工作(第5款)

* 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第8款)

* 大学生假期打工(第9款)

6. 欧盟新成员国高素质人才就业无需许可

《就业条例》第3条规定,欧盟新成员国高素质人才受到优待。《居留法》第19条第2款也规定,拥有丰富专业知识的科学家、高头衔教师、专家、拥有特殊阅历的高级职员,其年薪不低于6.48万欧元者,无需许可即可就业。

(三) 欧盟以外第三国国民就业

1.第三国国民入德就业相应的法律法规有《居留法》、《就业条例》和《就业审批条例》等。

2.第三国国民入境德国和就业

第三国(EWR成员国和瑞士除外)国民入境德国首先要申办签证,签证上直接注明就业类别,首个签证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依据《居留法》第18条规定,签证到期后得再次提交就业延期申请。居留许可是有期限的,且明确了从业类别。颁发居留许可须得到主管劳工部门同意。澳大利亚、以色列、日本、加拿大、韩国、新西兰和美国公民入境德国无需办理签证,但若从业则须申请就业居留许可。

3.签证和居留许可签发机构

德国驻外使领馆为签证签发机构;德国相关外国人管理局负责入境后的居留许可签发。雇主所在地点外国人管理局同时参与签证审批事务。申请签证时必须附上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务合同。

4.以就业为目的的居留许可的获得必须征得雇主所在地劳工局的同意。劳工局基于以下条件签发同意意见:

1) 符合进入德国劳动市场相关法律规定;

2) 工作岗位明确;

3) 经过优先权审查后确认无人应聘

5. 无需劳工局同意即可签发以就业为目的的居留许可的例外情况

《就业条例》规定,下述情况下签发以就业为目的的居留许可无需获得劳工局同意:

* 履行领导职能(第4条)

* 短期应聘(第11条)

* 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第5条)

* 大学生假期打工(第10条)

6. 有关外国人就业法律对来自第三国非熟练工从业之规定

对于来自第三国的不具备三年专职经历的非熟练工特定条件下可获得就业居留许可。《就业条例》第2章原则上规定,季节工(第18条)、流动展台帮工(第19条)、家政助理(第21条)属此列,但基于德国劳工局同劳工来源国之间签有相关代理协议。目前德国仅与克罗地亚签有针对季节工和流动展台帮工的类似协议。

7. 针对熟练工的有关规定

《就业条例》第25条对熟练工的定义是,具有至少三年以上专业从业经验者。诸如来自克罗地亚的护理工(第30条)、风味厨师(《就业条例》第2部分第26条)等,均可获得劳工局同意入德就业。这也是我厨师赴德劳务的法律依据。

8. 针对高学历专业人才的规定

《就业条例》第27条规定,德国自

2009年1月1日起

针对来自第三国的受过高等教育的专业人才--如IT专业人才,实施就业开放政策,劳工局须予以同意签发就业居留许可。

此外,依据《居留法》第2章第19条规定,高素质人才如拥有特殊知识的科学家、高职位教师、专家及拥有特殊工作经验的高级职员,其年薪不低于6.48万欧元者可获得长期居留许可。根据《就业条例》第3 条规定,申请居留许可无需获得劳工局同意,且从事职业类别不限,家属可随行就业。

第三国国民获得的以就业为目的的居留许可有期限限制,但一定条件下可申请延期。5年之后又可能获得长期居留权。《就业审批条例》第9条规定,第三国国民如已拥有居留许可,在德连续工作2年或不间断居住3年之后,可获得无限期工作许可。

从法律法规层面分析德国外劳政策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市场准入门槛高

德国《就业促进法》对输入外籍劳工的原则作了明确规定。

1. 就业机会难得德国就业政策就是确保德国人及与德国人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有优先的就业机会,防止输入劳工对劳动力市场,特别是就业结构、区域及行业产生不良影响;雇主须优先聘用德国人及具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只有当德国人或法律上与德国人具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不能从事该工作,且雇主在一定期限内确实未能在本国聘到合适人员,才可聘请外籍劳工;对于经过劳工局提供的培训后,德国人及与其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可以从事的工作,则应将该工作岗位提供给上述人等;严禁黑工。

从这一原则可以看出,能入境德国工作的劳工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是:具有德国雇主所需的,且德国人或与德国人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所不具备特别的技能。

按规定,德国公司、企业、学校、团体、个体雇主等如有雇佣外籍劳工的需要,必须先以广告等形式在国内寻找,确定无适应者后才向劳工部门提出申请,经德国劳工部门、外国人事务管理局批准同意,才能允许外籍劳工来德国工作。

2. 工作许可难得非欧盟成员国公民打算在德国工作,必须申请工作许可。工作许可只发给有居留权的外籍人士,工作许可由工作地劳动局颁发。为了保障德国国内优先就业,德国对劳务输出实行严格控制。同类工作,凡是德国人可以胜任的,不给外国人去做。

1973年11月23日

开始实施的德国《社会法》第三卷第285条第3款规定,原则上停止向不在德国的外国工人颁发工作许可。没有工作许可,就不能进入德国工作。此外,《外国人法实施条例》、《非德国工人工作许可条例》、《外国人入境、居留管理法》等法规对外国人颁发劳动许可做了严格规定。

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如依据德国《建筑业管理条例》,进入德国从事建筑业工作的人必须通过德国技师考试,具备技师资格,才能获得从业许可。技师考试用德语进行,考试分专业技能、专业理论知识、企业经营和法律知识以及职业和劳动教育知识等四个部分。《手工业条例》第三部分第一章第46条和《建筑工程发包条例》第三部分都对之有详细规定。

(二) 签证手续纷繁复杂

按照德国的《外国人法》和《就业条例》等相关法律,原则上一个外国人要进入德国就业,必须向所在国德国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德使领馆再将申请转德国外国人管理局,后者征询劳工局及行业协会意见后作出给予或拒绝签证的决定。比如中国厨师赴德,先要经过中国对外承包商会审查签证申请材料、预约面试时间,然后由本人前往德国驻华使领馆进行面谈。面谈之后,德机构要通过电话联系厨师培训过的学校和和工作单位进行确认,然后再将申请材料寄到德国外国人管理总局。在德国流程大体是:外国人管理总局签约地劳工局、移民局外劳职介中心签约地劳工局、移民局外国人管理总局德驻华使领馆。要走完整个程序,也就是获得签证所耗时间短则3到5个月,长则半年以上。不但签证周期长,而且拒签率相当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