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区别有哪些?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具体区别就在于不予受理是起诉还没有发生之前而驳回起诉是在起诉已经发生之后。不予受理就是在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后,发现他的诉讼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或者有其他纰漏所以直接就裁定驳回。
一、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区别有哪些?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区别是: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审查相关材料后认为当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在尚未立案的情况下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在立案之后进一步审查发现当事人不符合相关起诉条件,或具有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如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争议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不属于本院管辖等,裁定驳回起诉。 1、性质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即没有起诉权,而驳回诉讼请求是原告丧失了实体权利,也就是无胜诉权; 2、适用法律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主要适用的是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以适用程序法,也可以适用实体法; 3、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通常在人民法院立案前或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适用; 4、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判决形式; 5、上诉期限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当事人均可以提起上诉,但上诉期限前者为10日,后者为15日; 6、案件受理费不同,裁定不予受理、不收诉讼费,已收取应全额退还,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诉讼费用由起诉方负担。二、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1、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按照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时,并不可能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作实质性的审查,该“事实”实际上尚处于一种待定状态,与通过开庭审理后查清的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未必一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告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而人民法院依职权也调取不到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据时,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2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只有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护,没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则必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例如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被告依法应承担的责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另如被告依法应承担某种责任,而原告却提出要其承担他种责任的。对这些类似情形,应在判决被告承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写诉讼书中,没有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比如说原被告双方主体不合格,或者不清楚诉讼的具体请求,也没有写明这种情况就可能会被驳回,但是驳回起诉是法院在经历了案件的审理之后,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最后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