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女士官怀孕管理规定

女士官生育的,享受产假98天,晚育的增加90天;男士官配偶生育的,在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给予护理假15天。符合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女军官、女职工或干部,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三个月产假外,增加晚育假1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奖。对明确表示只生一个孩子的干部,士官和在编职工(两地分居)在女方分娩当年,男方可延长探亲假半个月,并只能与探亲假一起休。

一、军人结婚登记须持下列证件

(1)户口本;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参考);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提供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助产服务、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和相关健康教育,进行高危孕产妇的专案管理。

(二)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

(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按照规定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

(四)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除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