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一)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房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置的权利。这种权利只有在权利人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进行了产权登记,并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书之后才正式生效,受国家法律保护。法律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合理性原则的确立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发展是密切相关的。房产证的用途:1、能进行转让、赠与和继承;2、可以进行质押、典当等;3、证明依法对自己房产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4、住房制度改革、旧城改造、房屋拆迁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