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得以产生和独立的原因

环境法得以产生和独立的原因具体如下:

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随着人类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日益加剧,呼吁保护环境、建设美丽中国的呼声越来越高。环境问题的跨界特性。环境问题常常不局限于某一个国家或地区,而是具有跨界特性,需要各国之间进行合作与协调。

法律保护的需要。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通过制定规范、管理和监管等手段来达到,而这些手段需要有法律的支撑和保护。国际环境治理体系的建立。国际上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环境治理组织和机构,例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自然基金会等。

这些组织和机构提供了一个国际合作的平台,也需要各国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国际环境治理。综上所述,环境法得以产生和独立主要是为了解决生态环境问题、跨界问题,满足法律保护的需要以及推动国际环境治理体系的建立。

扩展知识:

生态环境(ecological environment),即是“由生态关系组成的环境”的简称,是指与人类密切相关的,影响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各种自然,包括人工干预下形成的第二自然,力量物质和能量或作用的总和。

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数量与质量的总称,是关系到社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复合生态系统。

生态环境问题是指人类为其自身生存和发展,在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对自然环境破坏和污染所产生的危害人类生存的各种负反馈效应。生态是指生物,原核生物、原生生物、动物、真菌、植物五大类之间和生物与周围环境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