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研究生和法学研究生的区别,两者的就业情况如何

天涯上关于法律硕士 法学和非法学 的一个较有深度的讨论帖(转)

先转孙笑侠先生在法治晚报上的一个文章。

载《法制日报》2009年4月8日第九版

2009年新创J.M引起怎样的变革

□ 孙笑侠

孙笑侠,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美国哈佛大学高级访问学者。

1999年主持筹建新浙江大学法学院;曾承担教育部与司法部的部编教材主编;曾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论证与实施。现任首席专家主持《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浙江省委“法治浙江”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等。2002年荣膺第三届中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研究领域为法理学—法哲学,在司法原理、程序法理、公法理论等方面有专门研究。代表作有《程序的法理》、《法律对行政的控制》、《法的现象与观念》等。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决定,全国法律硕士(Juris Master,简称J.M)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已经明确,从今年开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面向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招生。这一突破性的变化,必将引起我国法科教育的重大变革,引起法科研究生结构性髡?捅浠惨?鹆朔?伤妒苛街掷嘈偷牟?/span>

原有的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报考全日制法律硕士,使学生在非法学专业与法学专业之间产生复合的知识与能力,我们称之为复合型法律硕士。这个变化并非传说中的“为了就业而扩招”,而是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法科研究生培养的结构性调整。它必将导致法律人才培养的三大转变:

第一,从学术型为主向职业型为主转变;教育部与学位办已经明确表示,要压缩法学硕士这种学术型的学位教育,让这部分的人才主要从事学术研究;逐步加大职业型法律人才培养。

第二,从复合型J.M向复合型与专门型并存转变。本次决定的制度创新在于招收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将“专业一贯制”地培养法律业务更精深、技能更娴熟的法律硕士,因此,我称之为“专门型J.M”,它“复合型J.M”构成了职业型法律人才的两类培养模式。

第三,从4年学制逐步向4+2或4+3学制转变。法学本科毕业生攻读法律硕士,确定为2年学制;非法学本科生攻读J.M的学制为3年,这正是适应了社会、法律职业部门对法律人才的高层次化的要求,原来通过4年培养的本科生从总体上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和职业对人才层次的需求。

我相信,我们的法律职业部门和法律实务机构,会更欢迎这种类型的硕士毕业生。可是我们也不能不担忧:J.M教育原有的“幼稚病”加上这次“扩招”或“增招”的J.M新类型,会不会导致J.M的贬值而遭轻视?我的这种担忧并非没有根据。一些院校在今年法学硕士招生中就选一部分考生来攻读J.M,因此给人造成一个错觉:法学硕士落选者可以读J.M。这是一种甚为可怕的误解。所以极有必要对这种新的学位教育模式加以广泛地宣传,让学生、教师乃至有关院校领导都能够充分认识J.M教育的新变化的意义。

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在过去十二年的教学和培养实践中,以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为培养对象,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数万名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他们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发挥着各自行业的法律专家的作用,把本行业业务技能与法律职业技能相结合,加以复合应用。比如医学生攻读复合型J.M之后,在医药行业发挥了医药卫生高级法律人才的作用,是任何类型的法律人才无法取代的。未来仍然需要这样的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我们仍然要继续做好这部分的培养工作。

同时,随着我国改革与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不断进步,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日益变得宽、精、深,国家和社会大量需要一批专门化的法律人。所以,我们在继续培养“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的同时,还需要大力培养一批高层次的“专门型”高级法律人才。

法学本科教育是以通识教育为主导的培养初级法律人才的教育模式;根据九个二级学科设立的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研究生是科学学位,是以“理论型”或“学术型”法科人才为主的;面向非法学本科毕业生招生的法律硕士是“复合型”专业学位。从国家和社会发展来看,我国目前需要有一大批“专门型”的高级法律人才,这是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这三种学位的人才所不能替代的;也就是说我国缺乏一种专门型高级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现在开始面向法学本科毕业生招生的正是专门型专业学位,它在人才模式上具有专门型的显著特点。据我观察,设立该专业学位的基本精神是:

第一,调整法科人才培养结构。面向法学本科毕业生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度地调整法律人才培养的结构。多年来法律职业部门对各院校法科教育的意见和建议都集中在:法学院如何培养真正适应职业部门需要的法律人?

第二,遵循法律教育规律。长期以来我国法律教育界和法律实务界一直关注我们的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型,希望法律教育界能够重视法律教育的自身规律和特点;要避免诸多备受指责的老问题,诸如把法科教育当作通识型教育、法律硕士的培养方式缺乏职业性训练、J.M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等等,这次是对这些问题的一次积极回应。

第三,吸收国内外教育经验。设立法律职业专业学位,除了要吸收10余年来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经验和吸收其他专业学位的培养经验之外,还要吸收海内外专业学位特别是近年来亚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教育改革的经验和成果。如果说复合型J.M是借鉴美国JD模式的话,那么专门型J.M则是借鉴了诸如日、韩等国的“法科大学院”改革经验。

第四,改革我国法科教育模式。通过这次研究生招生改革,把J.M教育扩大到法学本科毕业生,随之而来的是法学硕士研究招生规模的压缩,把法学硕士定位为学术型人才培养渠道,而定位为职业型法律人才培养渠道的J.M教育,必然会成为未来法科教育的主渠道。

专门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招收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面向司法法务、政务法务和商事法务等领域,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专门型法律人。根据我的理解,专门型J.M的培养特点应当重视以下五个方面的导向:

第一,从法学本科毕业生中招生,真正体现了法律教育“一贯制”、正统性、“成人的技艺”、“长期学制”等国内外法律教育的普遍规律,形成4+2全日制“一贯制”模式,成为我国未来专门型高级法律人才培养的一个主渠道。尽快使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定位为法学学术型或法学理论型人才的培养渠道。两种人才的培养,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

第二,强调法律人才专门型素养的培养和训练,把过去长期所倡导的应用性、实践性或实务性人才的职业伦理与职业技能的素质要求融入专门型人才培养模式。针对高级专门型法律人才素养的需要,重新设计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所设计的课程既不同于法学硕士的课程,又不同于目前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课程内容,更不同于本科阶段。

第三,坚持高级法律人才培养的标准,以本科后的硕士教育为标准,即它是在硕士研究生教育层次上的人才培养模式,或者说就是所谓“高层次专门型法律人才”。无论在课程教育、法务实习、毕业论文等方面均须达到硕士学位层次的要求。总学分不低于75学分。

第四,一级学科与法务方向的有机统一。在法学一级学科平台上培养,采取“宽口径、厚基础”人才培养方针。不同于九个学科法学硕士专业精细的特点,避免了在政法实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口径偏窄的不便或不足。同时,我们根据法律实践工作的实际需要,区分为司法法务、政务法务和商务法务等法务方向,使人才培养更具有实践的针对性。

第五,注重实践性的训练模式。专门型J.M人才是职业型和实践型的人才,所以应当特别注重实践训练,如有可能,要比过去在司法实训岗位的实习有更多的时间、更周密的训练过程、更系统的训练计划、更严格的要求。2年学制中可能会有不少于四分之一的时间进入司法实务训练阶段。在培养方案中避免课程过于理论化、系统化、通识化的教学,而是偏重于课程内容的实践性、应用性、实务性和专题性,偏重于传授和培养学生的法律知识、职业语言、职业思维、法律方法、职业技术五个方面的职业能力。

根据我国法律职业和法律教育发展的趋势,它的实践性特点会比过去任何一种法科学位教育(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更加受法律实务部门的重视和青睐。据我预测,在未来发展中,专门型J.M将会成为我国职业化高级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

观点一:分析培养专业型法硕的作用

法律硕士(法学)是09年新增的法学研究生培养方向。此举一出,一石激起千层浪。有质疑的有鼓舞的。我的观点很简单:

一来,法学硕士招生可能会缩水,真的做到培养理论性人才,为法学博士培养做准备;二来,传统的法律硕士虽然是在借鉴美国基础上诞生的,但是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不见得适合我国国情,一个4+3的所谓高级法律应用性人才,说白了就是个双学位,两个专业都粗枝大叶,两个专业都不精。难以想象一个连基础法学理论、法学思维都留到硕士阶段来学习的人会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和信仰,功利主义色彩过于浓厚。法律毕竟不仅仅是条文的背诵和应用。所以我不认为传统的法律硕士培养出的就是高级法律人才。

当然,金融危机是大环境,本科就业难是现实,法学本科就业难更是现实。一方面我们需要法律人才,另一方面我们的法律人才似乎又过剩,一大批法学本科生找不到对口的工作。那么,我只能说,金融危机只是个幌子,我们的法学教育、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到了一个该改革的时候了。因此,法律硕士(法学)的出台应运而生。

国家的政策与思路,笔者无从揣摩,但是笔者认为,或许将来,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分野,应该是在本科学习法律的基础上,而不是招收一些“双学位”。本科对法律粗线条的理解和追求,决定了学生自身的选择,要么从事理论研究要么从事实务。二者均接受了4年的正规法学本科教育,对法律精神、法律条文、法律信仰都有了一个准确的把握。在此基础上的分野或许才能真正的培养出高级法律人才。如果像以前一样,法律硕士培养了一批功利主义色彩浓厚的“双学士”、法学硕士虽然强调重在理论研究,可是不可否认的是很多法学硕士也是为了缓来的司法考试、为了就业、为了法律实务、为了硕士文凭,并不是真正为了从事理论研究。也就造成了法学硕士毕业生样和法律硕士(双学位者类型)、法学本科生一起面临竞争,真正继续搞理论研究的很少。既如此也就违背了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双学位者类型)的分野之初衷。

法学研究生的培养应该是法学本科基础上的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之分野。传统的法律硕士当然也是可以存在的,但是不应该成为主流,主流应该是前面两种。法律并不简简单单的就是背诵条文和应用条文,没有理论做支撑、没有信念为追求,传统法律硕士体制下培养出的人才,也就是很多人调侃的“双学位人才”或者功利主义色彩浓厚的山寨法律职业者,甚至法律就成了人人可以拿来啃一口的最上手、最简单的职业。

观点二:阐述人们对法律硕士的偏见

我认为法硕(法学)的出现必将加大法硕与法学硕士的鸿沟。

由于本科专业的不同,法学、法硕两个专业之间原本并无可比性。可是现在这个法硕(法学)专业的设置确给原来两专业提供了“可比性”。法硕(法学)不管从培养方向上看,还是名字上看,都容易被外界认为是法律硕士的一员。而法硕(法学)的学生都是未能考取法学硕士的人,也就是一开始便比法学硕士输在了起跑线上。于是,从A>B & B=C中容易轻易推断出A>C。

更不要天真的去盼望“研究型”和“实践型”两种培养方向会增加这两个专业的“不可比性”。实际上,雇主们对中国的法学教育根本不报什么希望,他们更关注最优秀的孩子去哪里了(最好的佐证就是北大、清华都有“金学士,银硕士,铜博士”的说法,一个北大的本科毕业生身份经常比外校考入的硕士身份更能得到雇主的认同)。从个人资质而言,我从来不认为法学硕士比法律硕士优秀,但我十分担心,法硕(法学)的介入会增加人们对该问题的误解。

不需要拷问以上逻辑的严谨性,我只是觉得这是一般人,也就是各位将来的雇主很可能会产生的感觉。而且,这种可能性会非常的大。

观点三:强调实务经验与社会现实型

如果都是混过来的,那就全是废的。

还在讨论学历学位什么的,大抵废话。

雇主?

精明的雇主在毕业生越来越过剩的情形下,大概可以直接招些有经验的。应届生?尤其是那些满脑子书生意气,不切实际,过于自我,不懂尊重人的小屁孩,招来干么?浪费。

不仅法学。其他很多专业也一样,尤其是那些比较公***的通过自学也可以小有所成的专业——比方说刚在我书房里喝茶的几个外专业通过司法考试正在做律师的,有交通工程、计

算机、美术、音乐、护理学什么的,乱七八糟;比方说我正在选读的社会学心理学哲学经济学。

研究型?把你的“研究成果”发来看看?

应用型?请提供你经手的案例或者法律意见书?并请附加委托人联系方式给我核对一下他对你的评价?

矮子比高,窝里斗,几时休?

楼上的很多哥们,尤其是那些在校生,如果你们到毕业的时候还这样衰样,如果面试或实习的时候不小心撞到我手里,直接毙掉。

附带说明,本人一般院校本科,所谓“名校”硕士,打算考个更“名校”的博士。现职律师,之前(从大一开始)陆续做过建筑工地、商店店员、业务经理、教员、私人助理等职。

可能我这么说也有点托大,并且会让人认为很外行。

那我再补充一点附带认为。

1. 如果你不懂得这个世界怎么运行,自己在里面什么定位,可以如何介入、协调于周遭的世界,或者局部改造你的世界,如果不你懂得谦逊、淡漠而只知道激昂文字夸夸其谈,那么,你就还不够资格进入这个世界,你也应该去建筑工地干上一段。

2. 个人也觉得现在的法律硕士课程确有第二学士之嫌。首先要把法本的主干课程都过一下吧?把法律思维法律方法都弄明白吧?然后才能“专题研究”,进而学位论文。短短两三年,这个跨度,确实太大。往往法本的课程还没补足,专题研究还没深入,就已经毕业了。

但是相比而言,并不认为法学硕士有多强。尤其是两年制的。1年的课程下来,能“专题研究”到哪?再1年论文加找工作或者考博,时间就混过去了。所以后来我干脆认为,所谓硕士,对大多数人而言,除了考公务员和考博之外,再无更大意义。简言之,做律师或者法官等很实际的法律职业,本科的东西完全够用;做科研或者教书匠,硕士的东西完全不够用。

其实不管“研究”还是“应用”,归根结底,还不都是:

(1)描述你所认识的世界;就法律人而言,学会区分一般社会现象/社会事件和法律现象/法律事件;

(2)解释你所看到的事件或现象背后的道理——这点上,我当然尊重那些非常精深的法律人,佩服他们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但是我不得不指出的是,跟自然科学追求精确性甚至唯一性的研究结论所不同的是,就社会科学的研究而言,将同一研究对象置身于不同的研究背景(语境),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或进路,可能得出虽然不尽一致,但是都是正确的结论。从某种意义上讲,就这些不同的结论而言,在对其进行独立的评判时,往往都是正确的;但是一旦跟其他结论相比较,却难免因为失却全面性因而显得“狭隘”。简言之,对同一对象,当你选定角度或者立场,也许你能得出有条件的“正确”,但是这个条件一旦淡化,很显然你难逃“片面”。

(3)批判改造?还是预测指引?——比方说批评性质的,对策建议型的论文;或者解决已经出现的纠纷;或者预防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这三点,基本上是多年学习和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总结。后来继续读书的时候发现,不管是袁方的《社会研究方法教程》,还是芭比的《社会研究方法》,或者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基本上都这么认为。

然后回头来,各位哥们,尤其是那些在校生,能不能反思一下,就前述三点,你在学校的时候,都学到了几多?能运用自如么?——显然很难。因为在我看来,纸上谈兵或者间接经验是远远不够的,很多事情,还得亲力亲为,才能算是真的认识了,可以描述,可以解释,进而懂得预测或者指引或者改造。

观点四:分析现今法硕(法学)的尴尬地位

关于法律硕士、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设置的看法

首先我们从硕士招生角度了解一下问题

1、法律硕士招生对象是除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

2、法学硕士招生对象是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这我就不明白,作为培样实用型法律高级人才的法律硕士要招的只能是非法律专业本科生,而作为从事法律研究法学硕士招生对象竟然是任何本科毕业生都能参与这会出现三条很矛盾的公式

中国特色法律硕士=四年非法律科目的本科课程+非法律本科社会实践+三年法律科目的硕士课程+实用行法律社会实践=中国特色法律实用型高级人才

(读法律专业的本科生事没有机会成为我们实用型法律高级人才的)

中国特色法学硕士=四年法律科目的本科课程+法律本科社会实践+两年法律科目的硕士课程+研究型法律社会实践=中国特色法律研究型高级人才

或者

中国特色法学硕士=四年非法律科目的本科课程+非法律本科社会实践+两年法律科目的硕士课程+研究型法律社会实践=中国特色法律研究型高级人才

问题1:为什么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不能向实用型方向发展。

问题2,作为研究型的高级法律人才为什么就可以不需要法学四年本科的课程,毕竟研究型法律人才必须是要有扎实的法的精神,这就缺少不了四年本科法学教育的熏陶

问题3,对于法律硕士禁止法学本科生报考,必会造成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在社会现实地位上差异,所以才会出现很多传统型、保守型的人、单位、企业只认同法学硕士

问题4,法律硕士(法学)的出现,我觉的是国家很无聊,很害人的举措,如果着意去区分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这势必会造成社会对于实用型高级法学人才只认同法律硕士(法学),而法律硕士则会处于很无奈的地位。这就好像国家着意区分法学硕士(法学)、和法学硕士的结果是一样的,这对跨专业考取法律的学生是很不公平的

自己看法:对于我国法律类研究生培养我觉的国家应该坚持开放和公平,我觉的依据我国现今的国情法律研究生的招生对象应该是开放不公平的而应该去着意去区分法律本科生和非法学本科生,这样势必造成非法律本科生的不利地位。

如果从事研究型的法学硕士培养都可以不去区分法学本科和非法学本科,为是从事实用型的法律硕士培养就那么刻意去区分这些呢

我国的法律类研究生考试时综合性的考试 考生除了要通过学习考出好的的笔试,同时也要通过面试来考察考生法律综合素质和法学修养,所以我觉能通的过研究生考试的考生都是在法律综合素质和修养方面达到一定层次的优秀人才。在这公平综合性测试面前我觉的大家都是平等,并没有法学本科和非法学本科区别。

为了更好培养法律类研究生,我觉的这对非法学本科生培养应该在模式有所优化,不管是法律硕士还是法学硕士,都要坚持不着意区分法律与非法律基础上,体现对非法律本科生更多的辅助与提升,例如可以鼓励非法学本科生在闲暇时间去听本科法律课程或通过选修考核模式开始相关辅导课程,等等措施去弥补法律与非法律的差距。

我自己的观点:

分析此培养模式的自身发展程度、社会对其认可度和缺少再进修的制度和机构设置,最近几年最好还是持观望态度。但是,如果当这一培养模式能够发展完善,将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培养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