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过程有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

1、法律制定:即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也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法律制定既包括有创制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的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法律制定既包括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法律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定活动是一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2、法律执行:简称执法,在中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职能部门是行政机关,负有执行法律的职权和职责。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构和非行政组织也可以成为执法的主体。

3、法律适用: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活动。应注意的是,仅就“适用”一词而言,它有时指司法机关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有时则泛指法律的实施和运用活动。

4、法律遵守:也称守法,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作为自己行动的法律遵守,也称守法,则,按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是人们将法律施行于自身的活动。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1、科学性原则: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它要为国家、社会以及普通公民确立一种合理的组织结构,一种规范的行为模式,一种正确的价值选择,这就决定了法律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立法的科学性原则表现为它的理性化方面。法律是一种有确定性、明确性、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它的制定是建立在人类能够鉴别、判断、评价和认识客观事物真理基础。

2、适时性原则:即是指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去创制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适时性原则建立的依据,是由法律本身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

3、民主化原则:在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中,贯彻民主化的原则具有非常广泛和深刻的意义。它除了维护民主自身的价值外,还对其他的一些法的价值诸如平等、资源、自理、自由、契约乃至法治等都奠定一个基础性的条件和保证。

4、合宪性原则:即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必须同宪法相符合,包括职权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程序的合宪性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