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偷拍的照片或者是视频,在法律上能否当作证据?

偷录、偷拍的非法证据能否作为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照片视频做为视听资料本身属于证据的种类之一。被法院采纳的证据,必须得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才能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首先,偷拍行为如果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说,以在他人住宅内安装了针孔摄像头或其他监控器材等违规方式,所取得的视频文件,由于该视频来源不合法,不仅不能当作证据使用,庭审质证环节对方当事人也会对该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除了承担败诉的风险,拍摄者还有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再比如,你通过花言巧语欺骗对方,假装让对方配合你搞一些恶作剧,对方不知情,说了一些不利于自己的话,你偷拍偷录,显然也是违法的,这是伪证,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承担伪证罪的相关法律责任。还有的情况是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威逼利诱强迫对方说一些虚假的话,做一些虚假之事,然后偷拍偷录,这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材料,如果是侦查人员这么干,同样是不合法的,就可能涉嫌刑讯逼供,在刑法上这样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追究办案人员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

可以作为证据。只不过证明力大小不同。根据与证据有关的规定,证据的类型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照片、视频等属于前述的证据类型。而偷怕属于一种取证的手段,对于因偷怕偷录的取得的证据,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看,如果通过一些公开的手段很难取得证据的,如果将偷怕的照片视频不作为证据使用的话,那么很多情况下取证会相当困难,特别是在一些比较私密的领域,比如离婚案件中为了证明对方出轨,如果不采用偷拍的方式取证的话,是很难获取对方出轨的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