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一、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骗取婚姻登记,该婚姻也是自始无效,而不是从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之时起婚姻才没有法律效力。这种婚姻关系不论结婚的事实是否发生,结婚时间是否长久,婚姻关系被法律确认自始不存在,不受法律保护。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违法婚姻。法律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前提是合法婚姻,是有效婚姻。因此,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对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都不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