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什么时候签

认罪认罚的签署时间通常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依法逮捕或起诉后,经过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并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作出的。

一、认罪认罚的适用阶段

认罪认罚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但主要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体现其重要性。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虽然可以表达认罪认罚的意愿,但正式的认罪认罚具结书通常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签署。这是因为在这一阶段,案件事实、证据等基本情况已经相对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和法律后果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

二、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认罪认罚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作出的,不能有任何形式的强迫、诱骗或威胁。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后果,确保其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三、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量刑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从宽处理并非必然减轻刑罚,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适当从宽。

四、认罪认罚的程序要求

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包括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保障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以及确保具结书的签署是在没有外界干扰的情况下自愿作出的。

综上所述:

认罪认罚的签署时间主要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依法逮捕或起诉后,经过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并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作出的,并遵循法定程序。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量刑上,但并非必然减轻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