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弑师案从道德和法律方面分析这个案例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

(2000)第57号的一锤定音聊天线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华平,男,出生于8月1962年,汉族,小学教育,农民生活在冠县清水镇姚幸村。

律师:格润民,东昌府区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律师:邢天华,职业同上。

被上诉人(第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岳齐翔,镇镇长。

律师:闫如亏冠县清水司法机关的董事的的

上诉人姚平由于V的农业行政执法的情况下,拒绝接受冠行初字第161号行政判决书关县人民法院(1999),法院提出上诉。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已经被听见了。

关县人民法院的案件中发现:1998年5月初农历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拒绝支付原告平遥农业夏征费的理由,强行扣留的拖拉机由原告姚村杜学功家,有没有法律依据,其行政行为,法院将不支持。原告平遥诉工具箱现金10,000元,没有发现证据,法院不予受理。关县人民的法院在1999年12月22日按照文章54(B)的行政程序法,人民***和国的中国(3,4)的规定,并判断:第一,的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的政府扣押了原告瑶族华水平拖拉机强制性的行政行为,限制了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的政府五天内的效果,这个判决原告姚华平拖拉机返回后,驳回其他索赔的原告平遥。案件受理费400元,负担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的政府。

上诉人姚华平一审判决对初字第161号关县人民法院(1999)冠行行政判决书确定的事实是清楚的,理由上诉的决定是错误的,请求法院予以修订依法。

呼吁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答辩,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正确按照法律规定,二审法院维持。

医院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的第一个实例,质证,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的主要证据,政府被上诉人清水镇:1,李丰美调查的记录; 2,李春玲的证词; 3调查杜吉峰成绩单; 4调查李Chunze成绩单提交的,上述证据证明了上诉人的姚萍拖拉机工具中没有现金。调查隶书玲,陈任享誊本;调查范裕陵成绩单证明上诉人姚杜学功家的拖拉机被拘留。证据异议

上诉人姚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被上诉人的代理人的水平,并提交下列证据:1,杜学功的谈话成绩单; 2,许峰询问笔录; 3,杜悦的人的证词。上述证据表明,员工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1998年5月1日,由上诉人姚明的杜学功家的拖拉机,强行扣留不支付守住拖拉机。

法院: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于1998年5月1日月球农业夏天的征收理由,拒绝支付上诉人姚萍强行扣留,由上诉人姚拖拉机回家,杜学功的事实,可以被识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即属违法,法院不支持,被上诉人应退还扣押的拖拉机。上诉人姚萍诉拖拉机工具箱现金10,000元,有充足的证据未能提供其要求的原因,返回的水镇政府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按照段第61条第(一)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断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每支付100元,分别被上诉人冠县人民政府和上诉人姚萍的。

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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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张玉录得的

判断:薛振第一

审判员:“岭

6月3日,2000年

代文员:杜克大学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