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是否负有清除路障的职责求解
近年来,随着道路和车辆的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不断上升,在这些交通事故中,大部分是由于人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但有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形成除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外,往往还夹杂着道路上有诸如石块、土堆、柴草等影响行人正常通行的路障因素,在此情况下,受害人往往以道路交通管理机关未认真履行确保道路畅通的职责造成他人损害为由,将道路交通管理机关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各地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作出的判决大相径庭,有的法院认为,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未及时清理路障,未尽到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安全的义务,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审判机关往往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判令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单独或与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同承担民事责任;而有的法院则认为,由于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没有清障的法定义务,因此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律师点评: 依据相关规定,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负有清除路面障碍的法定职责,理由如下: 一、依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负有清除路面障碍的法定职责 在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胜诉的案件中,法院的判决所持观点基本相同,即由于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没有清除路障的法定义务,清除路障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因此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不承担民事责任,其依据是国发[1986]94号文《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即“公安机关对全国城乡道路交通依法管理,包括……路障管理以及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等”。 上述观点由于没有正确理解“路障”的真实含义,因此其结论是错误的。 法律并未给“路障”一下个定义,按照《新华字典》的解释,“路障”是指“在道路上设置的障碍物”。路障应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为交通安全或管制安装的障碍,如减速路拱、钉刺带等;二是为其他目的设立的障碍,如占用道路施工、违章搭建等;三是杂物障碍,如石块、泥土、果皮、断树枝等杂物。在公路上安装第一种障碍,目的是为了保证交通安全或实施交通管制,只能由公安交通部门来实施;对第二种障碍,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均有权管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对第三种障碍,公路上的各种杂物应由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清除,依据是《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第3.1.4条的规定。根据《公路法》第35条的授权,交通部制定了《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其第3.1.4条规定:“各种路面应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以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清洁。”据此,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负有清除路面上的石块、泥土、果皮等杂物的法定职责,《通知》中“公安机关负责路障管理”的规定不应包括清除路面上的石块、泥土、果皮等杂物,而仅仅是是指前面所述的第一种障碍与第二种障碍,否则,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就不需要“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了。 二、从《公路法》相关规定来看,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负有清除杂物的法定职责 我国《公路法》第35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43条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的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这两个条款规定了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在其管理职责中应及时对其管理的公路进行巡视,提供符合公路规范标准的通行路况及环境,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以保障上路车辆高速、安全、畅通行驶。从逻辑上来讲,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应当包括清除路障在内,否则不可能使“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与“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三、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清除杂物有时间和次数的限制 清除杂物是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但这并不意味着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的这个职责是无限度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其第3.1.4条规定:“各种路面应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以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清洁。”对该条款如何理解,交通部交公便字[2001]66号关于对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请求明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条款含义的紧急请示》答复:“《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第3.1.4条规定‘各种路面应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以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清洁。’该条款是对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其具体含义是:公路养护单位,要对公路进行定期清扫,定期清扫时的作业标准是清除杂物,做到路面清洁。定期清扫的频率应根据各地关于公路小修保养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另外,该条规定中的‘及时’并不等于‘随时’,《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没有也不可能要求公路养护单位对路面杂物做到随时清除。因此,如果公路养护单位按照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即不能认为其‘疏于养护’。”个别省市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对清扫频率作了规定,例如,天津市公路管理局1998年养字第51号《天津市公路小修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第2项第4条规定:“一类保洁路段保洁周期为一天,每日清扫一次。”因此,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如果能够证明其在发生交通事故前依法做到了定时清扫、及时清除杂物的义务,履行了法定职责,就不应对路障引起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否则,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未履行法定职责在此事故中所起的作用酌情确定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作者:王葆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