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个可能有关法律规定的问题, 一个人在商店里买的零食,后悔了想再退掉,商店有没有权利拒绝对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适用这条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也就是说,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如果您提供的零食没有质量问题,您与客户也没有其他约定,您可以拒绝退货,这与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