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哪个更重要

程序正义重要性大于实体正义。“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和“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两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前者强调的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后者就是一种特殊的程序非正义,即正义来得过于迟缓而造成的非正义,实际上也是强调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1.作为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正义有两种实现方式,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所谓“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是指裁判过程的公平,法律程序的正当。意思是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仅要公平公正,符合实体法的规定,而且还应当让当事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正。而实体正义则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

2.没有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很难得到实现。程序正义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也可以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依法保障人权。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程序正义大于实体正义。“迟到的正义”带来了实体正义,却丧失了程序正义,因此,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但是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迟来的正义却好过没有正义。

3.程序正义是法治的唯一途径。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为中国的法治化建设描绘了新的蓝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要真正实现法治,就必须完善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将程序正义观念植入执法办案的每一个细节。

4.刑事诉讼的完善,将证明标准从追求“客观真实”修改为排除合理怀疑,其实就是一大进步。刑事诉讼中还有关于程序正义的要求“被告人不得自证其罪”、“法官中立,独立审判”、“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司法的被动性原则”等应当切实得到履行。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还明确要求,刑事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必须合法,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等方式非法收集证据,这就需要办案人员要转变法律观念,坚守程序正义的理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