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救济罪犯权利
罪犯权利的概念
罪犯权利概念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来理解,广义的罪犯权利指所有具有服刑身份的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其主体是被生效的刑事判决定罪量刑并且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各种刑罚的一切罪犯。狭义的罪犯权利是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专指被判处自由刑并在以监狱为主体的专门的刑罚执行场所服刑的罪犯。本文中,罪犯权利是狭义概念,限于以监狱执行刑罚为主体的制度下的罪犯权利。罪犯所享有的基本的人权主要有生命权、健康权、人格不受侮辱权、娱乐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宗教信仰权、未被剥夺的选举权、通信权、会见权、申诉权、辩护权、控告检举权、受教权、批评建议权、立功受奖权、刑事减刑假释与保外就医权、劳动权、劳动保护和报酬权等。在监管实践中仍然存在监狱权力的过度膨胀以及对罪犯权利的漠视与侵犯,再加上法律制度及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经济条件等因素的制约,致使罪犯权利的保障工作出现很多不足。罪犯的各种权利随时会受到来源于监管机构或社会的侵害且时常处于未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和援助状态。
综合分析其主要原因是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监狱法律体系不完善导致法律救济存在缺陷;二是监狱民警对罪犯人权保障观念淡薄;三是相关的法律监督不是十分的健全,没有形成法律救助机制;四是罪犯的法律意识也较淡薄,自我维权意识薄弱。
:罪犯权利的实现,罪犯生活、劳动和教育条件的改善都离不开物质基础的保障。改善罪犯待遇一方面要加大对监狱人力、物力的投入,为罪犯改造和权利保障提供有力的物质基础;
法律依据:《监狱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