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归后香港立法会与全国人大是什么关系?

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它根据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产生,与港英立法局作为港督立法咨询机构的性质有着本质的不同。特区立法会是名符其实的立法机关,可依法制定、修改及废除法律;根据政府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开支;听取行政长官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以及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等等。

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全国人大不能单方面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部管理事务直接立法。因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按基本法规定的立法程序立法。对于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