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男子网购12条香烟途中被烟草局没收,男子索要无果起诉至法院咋判的?

安徽男子网购12条香烟途中被烟草局没收

“我从网上低价买几条华子,凭什么没收?”安徽安庆,一男子通过网络低价购买12条华子香烟,不料却被烟草局中途拦截,男子不服,自己买烟自己消费,为何无故没收?汪某是个网络购物爱好者,某日,他看见某权威网站公开售卖华子牌香烟,而且售价竟比实体店便宜,汪某心动了,于是一次性下单12条华子,准备过年时自个儿消费。

然而,一个星期过去了,汪某一查物流信息,竟显示该快递已被签收。汪某不解,是不是快递公司搞错了?于是,他打电话到快递公司,询问原委,然而,工作人员告诉汪某,包裹已被烟草局没收了。华子烟可是自己招待亲朋好友的,这烟不能收!事后,汪某主动到烟草局说明了自己与卖烟人联系的经过,并提供了卖烟人的微信号。

接下来的日子里,汪某三次到烟草局,向其索要12条香烟,但烟草局拒不交还,也拒绝出具没收收据给杨某。汪某认为,《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资质,擅自制造、批发、经营、销售的行为是地方烟草行政部门的管理对象。

而自己购买香烟自行消费,不属于烟草行政部门管理的范畴,烟草局应将12条香烟返还给自己。索要未果,汪某一怒之下将烟草局告至法院,请求确认烟草局没收汪某12条香烟的行为违法;烟草局支付汪某为追要香烟所产生的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2639元,赔偿汪某精神损失费4000元并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首先,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就本案而言,烟草局对涉案卷烟进行抽样取证后发现,汪某购买的12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汪某通过网络与案外人达成卷烟销售,形成的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买卖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换句话说说,汪某无法通过无效合同取得涉案的物品所有权,即汪某不是涉案卷烟的权利人。其次,烟草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查找寄件人无果的情况下,对涉案卷烟按无主财产处理,并在确认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开销毁,其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为此,一审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9条之规定,驳回了汪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男子索要无果起诉至法院咋判的

汪某认为一审判决有误,不服判决,坚持上诉,理由有4点:

1、烟草局没收自己的卷烟,且拒绝开具没收收据,该行为明显违法。

2、无论涉案卷烟属于假冒伪劣产品还是超量非法运输,烟草局都应该对售烟者进行处罚,与自己无关,其没收自己购买的香烟,没有法律依据;

3、烟草局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公告,根本无法找到售烟者,其对汪某提供的微信号等线索不予理睬,反映其实际根本不想找到售烟者。

4、烟草局决定公开销毁涉案香烟,但是至今未作销毁处理。

既然本案是行政诉讼,那烟草局就要对自己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进行举证说明,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据此,烟草局就汪某提出的4点理由进行了抗辩:

1、烟草局对涉案的行政案件的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在事实方面,查获的卷烟经鉴定均系假冒伪劣产品,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在程序方面,处理该案件的执法人员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期限均符合法律规定。

2、汪某知假买假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汪某陈述,其网购的华子(硬盒)280元/条,(软盒)400元/条,上述价格均明显低于全国卷烟统一批发价格,即华子(硬盒)381.6元/条,华子(软盒)583元/条。

假冒卷烟侵犯知识产权,损害消费者健康,汪某明知网购卷烟属于假烟,却仍然知假买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购买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3、汪某诉称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因汪某并非案件的当事人,故烟草局无需向其出具任何没收收据。

对于汪某提供的线索,烟草局已经穷尽一切手段查找售卖假烟者,但是,最终还是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在此情况下,对于无主的假冒卷烟,烟草局只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公开销毁处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中,烟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针对的是托运人实施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汪某并非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同时,涉案的12条卷烟,尚在邮寄途中,汪某并未签收,此时,汪某尚未取得涉案烟草的所有权,故汪某与该行政处罚亦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汪某既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不是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因此,汪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和二审的受理费均由汪某承担。那么,大家如何看待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