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政府采购在征询意见稿期间,是否需要就书面质疑的内容,做出书面的答复?
您是说政府采购是吧,是发了招标公告后,你们质疑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吗?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招标方收到供应商质疑后在7个工作日内须对质疑供应商书面作出答复。若招标方不答复或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即质疑当日算起7个工作日后,但是不要超过了开标的日期)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若项目是区属的项目,就到区财政局;若项目是市属的项目,就到市财政局;省属的项目,就到省财厅)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