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赋予单位负责人哪些职责

您好,关于您的问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第一,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出现的问题,单位负责人首先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组织领导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会计法》的各项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击报复。

第四,应当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并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五,应当组织本单位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单位内部制约机制,明确会计工作人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并保证会计工作的规则、程度能够有效防范、控制违法、舞弊等会计行为的发生。

第六,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第七,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薄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而无权处理的报告,应当及时作出查处决定。

第八,应当如实向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九,应当组织本单位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的依法监督,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应当依法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依法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促使会计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