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怎样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包括二者的联系和二者的区别。二和的联系包括二者均属于私法、都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均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原则等;二者的区别体现在关注的方面、性质和适用效力。

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怎样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如下:

联系:

1.在法律划分上,均属私法。尤其是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往往认为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商事单行法规,只是为补充民法的规定,或为变更民法的规定。即使是民商分立的国家,也往往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2.就调整对象来说,民法和商法都要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

3.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公平原则都两法均适用。

区别:

1.民法所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地位的平等和利益的平衡,公平是其首要特征。商法关注的是商事主体的价值增值追求,保护营利是其首要特征。

2.就性质而言,民法纯属私法,商法还有公法属性;

3.就法律适用与效力而言,商法应优先适用。

二、商法的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商法的公法性;

5.商法的国际性。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7.绿色原则。

提醒您,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