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放口标识标牌

法律分析:1、污水排放口标志牌尺寸颜色平面悬挂尺寸:48×30cm,底色:绿色;字体:黑体字,白色。如不便悬挂,可使用立式标志牌,尺寸:42×42cm(正面为排放口名称、反面为图案)。

2、排放口编号:按照水-01、02顺序编号。

3、标志牌材料:采用1.5~2mm冷轧钢板、表面采用搪瓷或者反光贴膜;立式标志牌支杆高120cm,采用38×4无缝钢管。

4、悬挂位置:污水排放口(监测点位附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