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是公务员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和监绝铅禅督行政机关或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甘肃省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甘肃省行政执法证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三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的组织(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上述行政执法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主管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直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服从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在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注明甘肃省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号和行政执法证件号,加盖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公章,并由行政执法人员署名。

第二章 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

第六条 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甘肃省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书的持证范围为省人民政府和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合格,并向社会公布的具有实施行政处罚资格的机关和组织。 

 甘肃省行政执法证的持证范围为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和行政委托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持证范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及该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人员。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先培训后上岗,培训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激段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各级行政机关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的培训;各级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对经培训和考试合格的,颁发行政执法证件。  

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由省人民政府和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颁发。

第十条 申请领取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或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机关;  

(二)有法律、法规授权依据的法定授权组织;  

(三)有法律、法规、规章委托依据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委托书的行政委托组织;  

(四)有适应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职位执行职务;  

(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熟悉本部门、本职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按本办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资格;  

(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不具备从事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必需的政治素质人员;  

(二)不直接从事持证执法工作的人员;  

(三)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四)协助持证人员执法的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调人员;  (五)未经统一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六)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人员。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由该机关统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填写统一制作的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后,统一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局领取。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申领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行政执法证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权利的功能。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并尘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履行国际条约时所采取的具体办法和步骤,而对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件所做的具体的行政行为。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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