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工程物资,领用后将剩余转入原材料的计算问题
购入工程物资,领用后将剩余转入原材料的计算问题
领用后的工程物资剩余是351000=借:工程物资 936000-贷:工程物资 585000
300000是怎么计算出来的?=351000/(1+17%)=300000
税金=300000*17%=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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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物资转入原材料进项税如何抵扣贵公司购入的该项物资,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仍在可认证的期限内,可到税务机关认证后,并在当月进行抵扣,将用于在建工程部分的进项税额转出。
剩余工程物资转作企业存货时原材料的进项税为什么要单独列出,而不直接计入原材料?因为原材料从原来的不可抵扣专案转变成了可抵扣用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了,所以要单独列示。
实务中工程物资转原材料
哪里写着工程物资购入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按旧税法标准工程物资是价税合计,如果有剩余转为原材料需要把价税分开计入 按新税法标准工程物资:如果是用于生产经营用的不动产的是价税合计,如果有剩余转为原材料需要把价税分开计入;如果是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动产的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所以是价税分开记的,如果有剩余直接转为原材料即可
购入原材料暂估入库问题我以为采用后一种。
购入工程物资时进项税不得抵扣,转入原材料科目可以重新进行抵扣进项税吗?余下的工程物资,转为原材料时,所包含的进项税可以抵扣。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存货的,按剩余工程物资的账面余额减去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确认转入存货的价值。
购入时,先去认证,当期抵扣,用于在建工程部分的,做进项税转出。这样,剩余的部分转为原材料时,此部分进项税就可以抵扣了,也避免了发票过期无法抵扣。
购入原材料购进原材料的账务处理:
(1)购买原材料,并已入库: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 增值税 (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存货盘亏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
经查明原因为自然原因造成损失的: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经查明由个人原因造成损失的: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存货盘盈时:
借:原材料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 损益
存贷盘盈批准后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流动资产盘盈利得
工程物资与原材料的区别?工程物资顾名思义是用于工程建设的物资,最终是转变为固定资产的。原材料包括生产产品用的、在建工程用的等。也就是说领用工程物资实际上是领用原材料的范畴。领用工程物资所产生的费用一般借记“在建工程”账目,当工程完工时就直接转入“固定资产”。而领用原材料用于产品生产的,借记“生产成本”,用于车间一般消耗的,借记“制造费用”、为销售产品消耗的,借记“销售费用”等等。
购入工程物资可确认进项税额,那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还需要转出进项税吗?不要
为什么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的工程物资不要计算进项税,而购入的原材料就要计算进项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专案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购入原材料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自建固定资产购入工程物资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专案,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