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民法典规定985条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的利益,得利人负有返还义务。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首先,必须有一方获得了利益;其次,他方因此受到了损失;再次,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后,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只有当这四个要件同时满足时,才能构成不当得利。

二、《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这一规定明确了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同时也列出了几种例外情况。

三、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与方式

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得利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的范围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返还的方式可以是原物返还,也可以是作价返还。如果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四、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

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主要是返还义务的产生。如果得利人拒绝返还取得的利益,受损失的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要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综上所述: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的利益,得利人负有返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存在例外情况。返还的范围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返还方式可以是原物返还或作价返还。如果得利人拒绝返还,受损失的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