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法规的说法有误的是

关于农村法规的说法有误的是农村法规调整的对象是特定的农村经济关系,是农村经济领域的各种经济活动。

《农业法》的调整对象,就是特定的农事关系,而不是一切农事关系,更不是农事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农事关系,是指在农事活动过程中以农业生产为基础逐层交融而形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总和。《农业法》所调整的农事关系主要包括农事组织关系、农民权益保护关系、农业资源环境关系、农业科技教育关系和农村社会保障关系等。

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农业经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按照农业法的规定:狭义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

1、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

2、村民自治的方式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选举,是指由广大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这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民主决策,是指村中涉及村民利益的问题,必须由村民参与决定,这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管理,是指村民依照一定的法律制度参与村中事务的管理,这是村民自治的核心;民主监督,是指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及村干部的行为实施监督,就是实行村务公开,这是实行村民自治的可靠保证。

3、村民自治的事项主要有:(一)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直接选举或罢免;(三)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四)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进行评议;(五)村民小组长的推选产生;(六)法律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七)村民代表的推选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八)监督法律规定的村民委员会职责、任务、权利和义务的实行和履行情况,如要求村务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