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选址法律规定

酒吧选址法律规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不得设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不得设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得设在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需要条件

1、歌厅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设包厢的卡拉ok厅总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厢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

2、场内亮度:舞厅不得低于4勒克司,歌厅、卡拉ok厅不得低于6勒克司,包厢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包厢必须有透明门窗。

3、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压级,正常使用应在96分贝以下。场外噪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4、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灯光、音响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及文化部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