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有效,但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地点,有些不妥,请问法院或是仲裁庭有权修改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认为这个仲裁协议的条款是有效的。根据《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从该仲裁条款的内容看,因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明确、准确,约定的仲裁规则清楚,所以有效。至于地点,确有些不妥。但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天津确实存在分会,可以认为选择在天津仲裁也是双方明确认可的。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的事,其他机构无权修改,仲裁委员会会根据双方的上述仲裁条款受理案件。

纵横法律网-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陶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