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需要打破哪些既得利益
一是案件的资源属性(职业层面上的既得利益)
诉讼案件本来是法律秩序失衡或被破坏的状态,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是恢复正义的过程,照理说,法官对于案件本身并无利益可言,只是职责所在而已,案件胜败所蕴含的利益是属于当事人的。
但事实上法院和法官都把案件当成了一种资源,法官参与案件利益分配的现象较为严重,“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人情案、关系案等都是对这种现象的总结,法官办一案就能得一利。同时,法院也通过收诉讼费、办案数量考核等机制将诉讼案件与办公经费、单位福利、法官个人收入、职务晋升等现实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如此一来,案件成了法院和法官的最大资源,法院在社会体系中混得如何取决于案件办得怎样,法官的贫富成败取决于怎么办案子,法院内部人员不管是谁都想办案子,院长、庭长都要管案子。
案件成为能给法院和法官带来收益的资源,这是司法在职业层面上已经固化的利益,也是司法改革首先需要破除的既得利益。
而要打破既得利益,就要改变案件的资源属性,就等于剥夺了部分法院和法官谋利的机会,必将遭遇来自法院内部的重重阻碍。
当然,这也正是法官专业化、法官独立、法官责任制改革的迫切性之所在,同时也是此前司法改革历时数十年却收效甚微的症结之一。
二是司法的工具便利(体制层面上的既得利益)
在政体架构中,司法机关专司法律的适用,扮演居中裁判的角色,向人大负责,与政府机构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但由于法院在财政、人事等方面受制于政府,在党内的地位也较低等原因,实践中存在法院向政府及其他执法机关报告和协调工作的机制。
司法本来处在社会冲突处理流程中最末、功能性也最强的位置,即使政府、甚至国家在卷入冲突后也都处于当事人的地位,同样应当尊重司法的威严。但由于政府等机构在实践中拥有支配法院的优势,司法的裁判功能很容易被当作为政府施政服务的手段,司法因此而沦为行政执法的协助者,以及政府处理维稳等社会公***事务、并且按照单方意愿消除征地等各种矛盾的工具,司法变成了政府的一项职能,法院成了政府的职能部门。
非仅政府机构如此,部分社会中介机构,甚至有些强势当事人,因为长期浸淫在司法活动中,与有些法官及能够影响支配司法的机构和人员形成利益***同体,司法同样成为他们的谋利工具和攫取社会财富的手段。
司法成为一种满足单方诉求或实现维稳、GDP等特定利益的工具,这是司法在体制层面上已经固化的既得利益格局,也是司法改革需要破除的另一种既得利益。
要打破这种既得利益格局,就要提升法院的独立性,提高法院的国家机构地位,斩断法院与社会利益阶层之间的交易渠道,恢复法院的司法本职和中立品性。当然,这一改革进程会遇到部分政府机构及许多利益阶层的重重阻碍。
三是法律的控制效用(意识层面上的既得利益)
司法以法律为基石和信仰,法律的地位决定司法的地位,而社会整体对待法律的态度则决定了法律的地位。如果一个社会从整体上将法律作为最本位的秩序和最值得依赖的力量,则规则理性必然内化到每个机构、团体和个人的内心,司法也必然会归位到居中裁判、复平正义的崇高角色上去,司法机制也会畅通无阻。
但如果法律本身就只是作为一种控制手段存在,则司法注定逃脱不了为一方利益服务的命运。不幸的是,许多机构和个人并不信仰法律,社会大众也不认为法律是可以依赖的力量,底层民众更是觉得法律是被那些有权有势的人进行压制的手段。可以说社会从总体上并无尊重和依赖法律的意识,尤其是各级管理者更多时候只是把法律作为一种控制手段来使用,当然也就认识不到司法独立和公平裁决的意义,更无法体会司法改革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当现实中的法律已经堕化到尘埃之中时,谁还会去仰望法治的星空?
将法律仅仅定位于控制或服务的效用,这是司法在意识层面或叫思想观念层面上已经固化的利益格局,也是司法改革需要破除的又一种既得利益。
这种利益格局的打破是一项系统工程,非朝夕之功可就,而必须通过社会控制机制的转移,真正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有可能最终实现。但司法改革毫无疑问是打破这种既得利益的突破口,通过司法对社会正义的强力维护,来反推法治的地位提升,逐步塑造出尊重和依赖法律的社会意识氛围,无疑是完善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最有效途径。当然,这也是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在这个过程中遭遇的阻碍将会来自机构和个人、历史和现实、体制和环境,乃至思想、灵魂等各个层面。
全面破除以上三个层面的既得利益是未来司法改革的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如果只是打破了其中部分固化的格局,则改革很可能半途而废,例如只要没有阻断对司法的外部干预,则法官无论如何专业都不可能公正办案;而如果法官继续将案件作为获利资源对待,则司法独立只可能给法官渎职提供更多机会。
好在中央已将司法改革视作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中也列出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等改革措施,这些措施虽然具有阶段性特征,却正是打破上述不同层面上的既得利益的针对性措施。相信随着改革的逐步推进,最终必将能够开创一个弊绝风清、正义昭彰的良好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