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上的同胞兄弟姐妹具体包括哪些人?

我国法律中的近亲属在不同的法律部门有其不同的涵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1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99次会议讨论通过)第十二条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提起诉讼的近亲属为原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这说明在我国的法律中,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中的“近亲属”的涵义是一样的,均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而刑事法律中的“近亲属”的范围要小一些,只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对比以上所列法律条文,我们发现刑事法律中“近亲属”的涵义除了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外,它规定的同胞兄弟姐妹的涵义也明显不同于民事和行政法律中的兄弟姐妹。那么,“兄弟姐妹”的范围有多大?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虽然继承法的该规定仅限于继承法,但是我们仍然可以通过法律的精神和目的确定:在民事和行政法律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在刑事法律中,同胞兄弟姐妹仅仅是指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样的道理,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上所说的子女应该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说的父母应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所以,《中华人民***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作为行政法律,其近亲属的涵义自然是指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近亲属,即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