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当事人可否申请恢复执行
民事执行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但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