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告诉我一下瑞典儿童福利的具体项目呀~

一、无微不至的关怀

瑞典政府充分考虑到儿童发展的需要,通过推行父母保险、儿童津贴、家庭津贴、各种医疗保险和福利服务,为所有家庭创造了一个适宜照料儿童的社会环境,为儿童提供无微不至的关怀,并以优厚的亲职假给付( paid parental leave ,也有译为“父母津贴”,“亲子假”)与普遍的公***托育服务( state-subsidized childcare )著称。

1. 父母保险〔 4 〕

瑞典自 1974 年开始实施父母保险制度,即给予父母双方带薪假期以照顾孩子,并且承诺能重回原工作岗位或类似的岗位。按照父母保险计划规定,产妇分娩前可以享有 180~270 天的生育津贴。孕妇在产前一个月即可开始休假,并领取产假补贴。自 2002 年起,瑞典父母津贴发放时总***为 480 天,可以在孩子出生或被领养当日起至孩子年满 8 岁期间的任何时候申领。 480 天中的 390 天,父母可以得到的补贴由请假而损失的工资折算,津贴为该从业者总收入的 80% 以上(最高限额以下, 2004 年父母津贴的最高限额约为每月 24 , 000 克朗, 1 克朗约合 1.07 元人民币)。在余下的 90 天即 3 个月中,每人每天的津贴为固定的 60 克朗。无收入的父母在 390 天内的津贴为每人每天 180 克朗, 90 天内依然为固定的 60 克朗。对于多胞胎的父母,政府给予额外的补贴天数。父母保险对养父母同样有效,养父母在收养 10 岁以下儿童后,至少可以休假 6 个月,在家照顾儿童使其适应环境。从 1980 年起,凡有 12 岁以下儿童的父母,每年可请假 60 天照看孩子,并享受临时父母津贴。有一岁半以下儿童的父母,每天可工作 6 小时或全休。有 8 岁以下儿童的父母,可将其工时每天减少四分之一。雇主可以根据减少的工时减发或停发工资,但不得解雇职工。父母保险是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由所有雇主支付。

2. 儿童津贴和家庭津贴

所有瑞典儿童自出生之日起即可得到儿童津贴,直至 16 岁。儿童津贴金额随物价上涨进行调整,目前瑞典儿童津贴每月约为 1000 瑞典克朗。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还可以享受儿童附加补贴。因父母分居或病逝而生活发生困难的儿童,国家每月提供一定补助。如果孩子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去世, 18 岁以下的孩子可以得到儿童抚养金(也称儿童年金),与此同时,仍保留有享受其他津贴待遇的权利。此外,还有一种“寡妇补贴”,即当丈夫去世后,寡妇要继续照顾同她居住在一起的 16 岁以下的孩子时可以领取此项补贴。在瑞典,房租是家庭的主要开支之一,原则上地方当局根据居民家庭情况向低收入者和多子女家庭提供一定的住房补贴。

3. 教育补贴(含公***托育服务〔 5 )〕

孩子从半岁至 6 岁可以进入不同形式的托儿所。托儿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人人要交的伙食费,另一部分是管理费,孩子家长如果收入低或孩子多可少交或免交。 6 至 7 岁的儿童每天可接受不少于 3 小时的学龄前教育。瑞典绝大多数地方政府雇有专职的儿童看护,这是一种由国家补贴的社会服务,当孩子生病而家长因故不能亲自照顾时,都可请儿童看护帮助。中小学教育完全免费,学生可以免费使用文具,并可免费在学校吃一顿午餐。在外寄宿的学生每月可以得到住房补贴。住处离学校较远的走读生,一般由学校代买月票。学校离家 6 公里以上的学生,当局或为其提供车辆,或每月发给其交通补助。年满 16 周岁以后,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青年,如继续深造可获得学习津贴。

4. 健康照料

瑞典全国各地都设有母亲保健中心,负责孕产妇的保健工作。孕妇产前产后护理及住院分娩都完全免费。瑞典公民都享受免费医疗。病人去医院看病只需付 55 — 70 克朗挂号费。学龄前儿童及中小学生在儿童保健中心和校卫生所看病完全免费,到医院看病则需像成人一样交挂号费。 16 岁以下儿童住院治疗完全免费,到公立医院治疗牙病完全免费。 10 岁以下儿童住院,孩子的父母去看望,每周至少也可以报销一次路费。此外,父母因照看残疾儿童而不能工作时,国家提供其相当于提前退休金的补助,并规定在家中要照顾 16 岁以下伤残儿童的父母,可以领取儿童照料补助,儿童 12 周岁之前父母每年最长可请 4 个月假照顾病儿,待遇如同休病假。

二、瑞典儿童福利政策的形成与演变

瑞典儿童福利制度的发展与瑞典社会福利保障建设是同步的,也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演进过程,并随着社会整体福利发展而发展。尤其在 1934 年,曾任瑞典商业部长的经济学家麦德尔教授及其夫人出版《人口问题的危机》一书,指出瑞典人口有逐渐减少的潜在危机,此书促使瑞典政府特别重视女性及儿童福利问题,并于 1939 年出台政策规定雇主不能因为女性员工怀孕或结婚而开除她们。

1947 年,卡伦·考克成为瑞典第一位当选的内阁部长,推行积极的儿童福利政策,并于该年开始实施儿童津贴,之后颁布带薪亲职假法案;此后,瑞典政府于 1960 年制定了《儿童及少年福利法》,规范受虐待儿童及犯罪少年的强制性保护,隔年颁布了《儿童照顾法》,规范学前儿童与学龄儿童的托育服务。并于 1974 年实施普及性的家庭津贴制度,以保障众多子女家庭的最低生活水准, 1975 年实施《学前教育法》,为入小学前一年的幼儿,提供一天 3 小时免费的学前教育。 1982 年制订并颁布《社会服务法》,将《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儿童照顾法》并入其中。有关瑞典儿童福利主要法规,详见表 1 。

纵观瑞典儿童福利制度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瑞典儿童福利政策的发展是渐进式的,基本上是以最初的法规为基础,根据社会的发展进行调整、补充、修改和完善,这也是瑞典人更注重妥协与合作的传统〔

6 〕。追溯瑞典儿童福利制度发展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十九世纪末至二次大战前:在生育率与儿童死亡率的高风险下,儿童照顾支持相关政策逐步形成,制度的根基逐渐奠立;第二阶段是二次大战后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期:相关现金给付(包括儿童津贴、生育给付、税式优惠)的出台,公***托育服务与亲职假给付逐步建立。特别是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大规模投资于公***托育措施;第三阶段为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期迄今:经过多年的发展,瑞典公***托育服务趋于成熟,发展不再明显,而便利女性就业与增进亲子关系的亲职假给付有较显著的发展。

此外,通过瑞典儿童福利政策发展重大事件〔 7 〕(见表 2 ),我们可以发现一些政策调整的规律。一是带薪亲职假随着社会发展逐渐延长。瑞典政府于 1901 年开始规定女性享有四周无薪产假, 1955 年法律规定在职的生育妇女应享有三个月的带薪产假,此后逐渐延长至九个月、一年,直至现在的 480 天。二是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强调父亲在儿童成长中应该承担的责任,自 1917 年出台法案赋予所有儿童拥有父亲的权力(即国家为非婚生子女规定父亲的职责,并规定父亲在经济上应承担的义务)以来,把父亲对儿童的照顾责任从原先的自愿选择变为强制性,亲子假从原先的可转让发展为不可转让,不可转让的时间期限从原来的一个月发展为两个月。

三、瑞典儿童福利政策取向和运行机制

在儿童福利政策取向上,瑞典政府强调儿童照顾,培育优质国民是国家责任,提供普惠性儿童福利政策。在瑞典人的社会福利观念里,儿童不仅是值得同情的无辜弱势群体,更重要的是,瑞典人相信儿童是未来的希望,“瑞典年轻一代的命运决定了瑞典的命运”,管好他们是管好社会的关键所在。

在决策方式上,瑞典采取混合经济与民生决策方式,一方面致力提高就业率,以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以民生为念,认为照顾人民生活是国家的使命,提高国民的生活水准是国家的责任。为儿童提供高品质的社会服务,并建立亲职假,儿童照顾假,以及公***托育等政策,达到鼓励生育,支持(尤其是妇女)就业和实现男女平等的政策目标。

在政策实施上,瑞典儿童福利政策采取国家干预的方式,基本上由政府承担儿童照顾及家庭支持的责任。在儿童社会福利领域,瑞典政府的介入是强而有力的。瑞典儿童福利制度的组织和管理是由各个机构分工进行的:国会负责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儿童福利政策的出台都经过全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讨论、协商进而取得***识,再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政府部门按照分工分类执行,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实施细则;财政部门参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管理政策和监督,并负责社会福利拨款; 7 岁以后的义务教育由教育部管辖,自 1996 年起将托育的主管机关从卫生与福利部挪至教育部,其用意在于“将学前机构、学校及课后托育融合为终身学习的一部分”。总结瑞典儿童福利政策,可以将其归于国家支持的母亲友好型儿童福利政策。表现出公***提供、平等普及、充分配合父母工作需要等明显特征。

1. 国家支持,政府负担

儿童社会福利服务是瑞典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有关儿童社会福利的立法经瑞典议会批准后,一般由政府交国家保险局负责执行。儿童社会福利保障资金和各类社会服务费用,均由政府承担。费用由税收部门征收,由国家社会保险局负责管理,国家保险局根据法律规定制定具体条例和执行办法,监督各省和各市政区的地方保险局予以贯彻,实行专款专用。为维持这种高福利支出的财政需要,瑞典实行高税收制度,即高福利与高税收并进的“瑞典模式”。目前瑞典个人所得税平均在 40% 左右,国家 GDP

的 36% 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地方政府的比例更高,以斯德哥尔摩市为例,该市每年年度财政预算中,三分之二用于教育、医疗和社会服务。

2. 平等普及

在瑞典,每一个具有国籍的儿童都在社会福利保障的范围之内。国家保证每个瑞典儿童在幼儿园、十年义务教育期间拥有自己的位置,为实现不同人群间最大限度的平等,瑞典通过一系列政策给予年轻家庭、低收入家庭、疾病者、丧失劳动力者以及其他弱势人群以相应的补贴,面向全体居民尽量平等地提供低费用的儿童看护服务、各层次教育、社会支持和医疗保健服务,尽可能让不同出身的儿童平等地享受各种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为保证不同地区的儿童享受同样的福利,瑞典还采取“罗宾汉式”抽肥补缺的福利政策,从财政收入富庶的地区补贴福利支出存在缺口的地区〔 8 〕。

3. 母亲友好型福利政策

瑞典儿童福利政策充分配合父母工作需要,尤其是工作母亲的需要,设计不同类型的亲职假,针对不同年龄段儿童家庭需要制定适宜的政策。良好的儿童福利制度无疑是提高女性就业率与生育率的重要因素,使得瑞典享有先进国家中甚高的妇女就业率与生育率。据瑞典媒体报道,总部设在美国的拯救儿童组织 2008 年 5 月 6 日发表声明说,瑞典再次被该组织评选为目前世界上最适合母亲居住的国家。拯救儿童组织从寿命、产假补贴、饮水质量、参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等方面对全世界 146 个国家和地区的妇女生活状况进行了评比。瑞典以最高得分蝉联最适合母亲居住的国家。

四、对瑞典儿童福利政策的思考

多年来瑞典的国际竞争力、生活质量综合排名一直名列世界前十位,得益于瑞典福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其中设计妥善的瑞典儿童福利政策,为提高瑞典人口素质,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团结,促进经济繁荣贡献了力量〔 9 〕。在研究瑞典儿童福利政策过程中,我们发现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借鉴:

1. 坚守重视儿童福利的优良传统

20 世纪 70 年代以后,西方经济的滞胀导致瑞典高福利政策一度难以维持,巨额的公***开支与沉重的税收负担,使得瑞典经济增长放缓,竞争能力衰退。瑞典同其他一些西方国家一样也开始进行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并于 1980 年提出社会福利支出紧缩法案,逐步加大削减和控制福利支出的力度。尽管紧缩社会福利支出是瑞典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重点和基本政策措施,但并未动摇其作为福利国家的根本性质,对儿童福利费用的支出比例不降反升,覆盖率亦呈现上升态势。以儿童照料为例, 1980-2000 年期间, 6 岁以下儿童照料覆盖率从 31% 增加到 66% ;相反, 80 岁以上老年人照料覆盖率却从 62% 下降到 44% 〔 10 〕。可见瑞典对儿童社会福利的重视,这也是从 20 世纪 30 年代以来瑞典社会政策的一贯传统。

2. 儿童福利政策构成国家积极劳动政策的一部分

瑞典政府在设计儿童福利政策时充分考虑促进就业,尤其对就业母亲的支持。以托育福利服务为例,它将“享受福利”和“工作/纳税”两件事紧紧地绑在一起,两者互相支撑,相辅相成。把“成年公民与国家的相互责任”转化为“成年公民参与劳动,国家于工作时间为他们育儿”〔 11 〕。儿童福利政策设计科学,与劳动政策配套措施完善。包括为期相当长的带薪育婴假、条件相当宽松的亲职假(用以照顾病童)、完善的再就业训练及辅导(失业者只要进入此训辅计划即能让子女继续享受公***托育服务)、育婴假薪资与产前工资挂钩等等。各式各样的政策使得儿童的父母可以减少抚养压力而出来工作。我们必须特别注意这种设计,因为这是立意甚高的瑞典,甚至是北欧福利模式的存活诀窍。

3.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儿童福利制度中的责任

在 1983 年以前,瑞典巨额的福利支出费用主要由中央政府负担,而实际征税权却掌握在瑞典地方政府手上,这种划分显然是不适宜的。从 1983 年起,瑞典政府推出了一系列重新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责任的改革措施,在保证民众的社会保障津贴标准不直接减少的情况,将一部分中央政府负担的社会保障支出转移给地方政府,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地方化,降低中央政府社会保障财政支出。通过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社会福利制度中的责任,不但理顺了中央与地方在社会福利负担方面的关系,还促使地方政府成为理想的社会福利负担的分担者,并且在社会福利制度的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效解决了地区发展不均衡问题,促进了社会经济与社会福利的协调发展。

4. 脚踏实地的贯彻“平等普及”的原则

瑞典以崇尚平等的高福利国家著称于世。在瑞典,福利的核心价值观念就是“平等”。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平等完全不同于仅保障最低生活水准线上的“平等”,而是在所得分配领域内实行全面平等化;不仅仅限于“机会的平等”,而且十分强调“起点平等”和“结果的平等”。通过福利政策来消除社会差别,特别致力于改善有育婴负担家庭的经济状况,给儿童生活一个良好的起点。瑞典政府投入大量的资源建立一个让每个家庭都可以承担起的高质量育婴服务体系;为每个准备入读小学的儿童提供一年每天 3 小时的免费学前教育;让 90 %以上的瑞典儿童接受政府资助的儿童保健……这些政策给年轻的夫妇、贫困的家庭树立了信心,使他们可以放心地养育孩子。

5. 儿童福利政策的发展务实平稳

多年来,瑞典儿童福利一直保持务实平稳的基调。一方面,采用对弱势儿童及家庭倾斜的政策和措施,充分体现和保证平等。另一方面,采取务实的态度,根据国库的盈缺及时调整政策或自付额度〔 12 〕。以托育经费为例,采取融合税金支付、部分自付额与对弱势儿童的补助之方式。一方面规定只有在父母双方(或单亲)参与劳动的状况下,其小孩才有享受托育福利服务的权利;多于一个小孩使用托育服务的家庭,其托育经费可以得到大幅度的减免。另一方面,根据国库的需要,浮动自付额比例。数据显示, 1987 年瑞典学前托育(机构及保姆)福利服务经费使用者自付额为 10.8% ,近年瑞典自付额逐步有所提高。

6. 通过促进女性就业,倡导两性平等达到妇女和儿童权益的双赢

瑞典的儿童福利政策是建立在增进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政府通过立法保障就业妇女及其子女的权益,强调父亲对家庭,尤其是儿童照顾的责任,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家庭与保守意识形态下的“父亲负责赚钱养家,母亲负责家务育儿”思维定势,促进更平等的性别角色模式的达成,使得瑞典获得世界最高的妇女就业率〔 13 〕。并在制度设计上优先顾及劳工阶层孩童照顾与教育之需求、兼顾工作与家庭的需求,以及女性要求平等的呼声。如此,北欧模式儿童福利措施获得了妇女权益与儿童权益同时提升的奇妙效果。

儿童福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以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基础的。一百多年前,当瑞典还是欧洲最穷的农业国家之一,广大劳动群众饥寒交迫,儿童根本谈不上有什么社会福利。这就涉及到儿童福利发展的阶段问题〔 14 〕〔 15 〕:不发达国家视儿童福利为儿童救济;发展中国家视儿童福利不仅是消极的救济,更是要解决各种社会中的不良因素所导致的儿童问题,特别要救助不幸的儿童及家庭(尤其是因贫而导致儿童处于不利生存的家庭);对发达国家而言,儿童福利系促进儿童身心健全发展的一切活动。我国儿童福利正处于从发展中国家儿童福利向发达国家儿童福利迈进的关键阶段,如何选择合理的儿童福利政策模式,修改完善当前儿童福利政策,使之更加科学合理,是政策研究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