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商业欺诈与皮包公司的法律定义

商业欺诈是指在商务活动中采用欺骗手段诈取对方钱财的行为,商业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合同欺诈、广告欺诈、价格欺诈、服务欺诈、包装欺诈。

皮包公司 是指没有固定资产、没有固定经营地点及定额人员,只提着皮包,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人或集体,多挂有公司的名义,也叫皮包商。

皮包公司”是我国市场经济刚起步时许多公司做生意的方式,这些“皮包公司”适应了当时短缺经济条件下人们急于获得货源的心理,将二手、三手信息再“倒”出去而从中获利,因为这些公司对于交易的双方只是起一个“牵线搭桥”的作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皮包公司”最怕两端的客户在交易前见面;又因为这些公司大多有特殊背景,因此被形象地称为“皮包公司”。

你朋友公司的供货商(即A公司)的行为是不是商业欺诈,要看事先两家签定的合同,是否特别强度A公司所销货品一定要是A公司自己的工厂所生产这一条,如果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点,则A公司行为不属于商业欺诈。

其次如果A公司确实是没有固定资产、没有固定经营地点及定额人员,只提着皮包,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所销货品,则A公司确实属于

皮包公司。

至于A公司所销货品全都是由他厂低价购入后又以高价卖于你朋友的公司. 这样的经营方式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例如商品零售和商品批发之间有差价,商品通过长途返贩运后也会有差价,这是商品流通的规律。